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息烽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黔民申3892号
判决日期:2020-12-04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衡阳长江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息烽县交通运输局及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民终7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衡阳长江建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衡阳长江建设公司承接的马关公路二标段公路工程的工程造价为503.2960万元,而司法鉴定意见鉴定修复费用为414.6994万元,修复费用约低于工程造价,鉴定时马关公路二标段公路已超过了设计使用年限,该鉴定结论不客观。马关公路的损坏现状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其中包括设计单位、养护单位以及实际施工人的原因,申请人在一审时要求追加上述单位为共同被告,一审法院未采纳,一审法院在案件事实未查明的情况下作出的一审判决显然不公。原判认定本案公路存在偷工减料,未按图及设计要求施工导致公路存在质量问题,以司法鉴定意见为依据判决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损失301.6938万元,该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衡阳长江建设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张宇
审判员刘荟宇
审判员严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晟
书记员刘庭芳
判决日期
20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