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江压铸有限公司与重庆润山东方百货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渝01执1938号
判决日期:2020-12-03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执行重庆渝江压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润山东方百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渝01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60000000元及利息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作出(2019)渝01民初157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先予执行被申请执行人重庆润山东方百货有限公司的财产16965410.55元。
执行中查明,重庆渝江压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2019)渝01执保5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重庆润山百货有限公司财产10624.17万元。实际冻结被执行人重庆润山东方百货有限公司在(2017)渝0105民破3号案件中享有对重庆润山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债权16965410.55元。
执行中,一、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以(2020)渝01执10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重庆润山百货有限公司在(2017)渝0105民破3号案件中享有对重庆润山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债权16965410.55元到本院帐户。扣除执行费83675.5元,余款16191864.5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渝江压铸有限公司。二、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以(2020)渝01执105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重庆润山百货有限公司在(2017)渝0105民破3号案件中享有对重庆润山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债权445679.23元到本院帐户,该款拟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渝江压铸有限公司。三、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将先予执行款16191864.5元予以扣除。
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股权及投资收益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渝01执19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邓霖
审判员张晋鹏
审判员伏虹瑾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天义
判决日期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