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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皇嘉丝绸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2万元
法定代表人:墙继纲
联系方式:023-70606512
注册时间:2004-03-09
公司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东路5号
简介:
一般项目:蚕种、桑种生产、经营;蚕茧加工、销售;丝绢及附产物生产、销售;化肥、纺织品、坯绸、丝绸机械及器材、化工产品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电器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仪器仪表的销售,丝绸技术开发咨询;棉花销售;有色金属材料、钢材、五金机电、室内外装修材料的销售;生猪、饲料销售;房屋租赁。(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或审批后方可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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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皇嘉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民终5171号         判决日期:2020-12-03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对外建设公司)因与重庆皇嘉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皇嘉丝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4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对外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晋、徐雅洁,被上诉人皇嘉丝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剑、郭沁灵到庭参加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对外建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9)渝0112民初44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为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向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担。事实与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欠付款项为货款,而非借款,上诉人逾期支付货款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货款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上浮30%已经体现了违约金补偿原则,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规定作为裁判的依据,而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 皇嘉丝绸公司答辩称,司法实践中,法院在买卖合同中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均是参考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24%上限来确定,上诉人主张违约金过高,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皇嘉丝绸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对外建设公司向皇嘉丝绸公司支付截至2018年11月30日尚欠的货款(含加价款)合计5194965.5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加价款,加价款以897.18吨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月每吨70元的标准计算;请求判令支付截至2018年11月30日尚欠的资金占用利息1076123.1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货款5194965.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本案诉讼费由对外建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3月7日,皇嘉丝绸公司便向对外建设公司的“空港佳园”公租房项目供应钢材。2014年8月1日,以皇嘉丝绸公司为供方(乙方)、对外建设公司为需方(甲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的“空港佳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一标段包三)1#、2#楼项目工程供应钢材。按月结算,每月30日对账,次月15-20日以前乙方支付当月货款75%给甲方。盘元、带肋钢每月加价70元/吨,螺纹钢理论计重,每月每吨加价70元。次月20日前未结算清楚的余下25%货款按照盘元、带肋钢每吨每月加价70元,螺纹钢每吨每月加价70元计息(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累计顺延期限不超过4个月付清,所有货款在主体封顶后4个月付清。供应物资定价以购买当日《我的钢铁网》挂牌价为基准价,在基准价的基础上双方协商定价。如需方超过支付时间(一个月内)未向供方付款,供方有权停止供货,需方应向供方在加价基础上支付未付部分资金利息(按照月息1%计算)。合同签订后,皇嘉丝绸公司继续向涉案工程项目供应钢材,皇嘉丝绸公司供货至2016年4月8日结束。涉案工程主体于2016年3月31日封顶。对外建设公司向皇嘉丝绸公司支付了120万元款项(即2015年2月16日支付了60万元、2016年2月4日支付了10万元、2017年1月24日支付了20万元、2018年2月12日支付了30万元)。审理中,皇嘉丝绸公司申请对对外建设公司尚欠皇嘉丝绸公司的货款本金、加价款及违约金进行鉴定。皇嘉丝绸公司、对外建设公司一致确认:对欠货款本金、加价款及违约金的鉴定截至日为2018年2月12日;每批次送货单所载明的钢材从供货之日起垫资4个月,所供应的全部钢材(含合同中未约定的部分钢材)均按每吨每月(“每月”指本月起算日至次月的对应日为一月)加价70元计算加价款。如不足一月的,日加价款金额按70元/30天计算;对外建设公司应于每批次钢材垫资期限满后即支付皇嘉丝绸公司全部货款,而并非在结算次月支付75%的货款及工程主体封顶支付剩余货款;但双方对报请的鉴定其余规则意见不一致。皇嘉丝绸公司主张的计算规则为:1、垫资期间(即每批次供货后4个月)内,加价款系按每吨每月70元计算。垫资期满后,1个月内,每吨价格小于或等于3500元(此价格不含垫资期间的加价款)的钢材,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每吨价格大于3500元(此价格不含垫资期间的加价款)的钢材,按每吨每月70元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批次供货之日起,满5个月,从第6个月起,未支付的钢材款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此处的“钢材款”包含未支付的送货单载明的钢材款本金及垫资期间的加价款,即未支付的加价款也应作为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基数。2、对外建设公司已付款的冲抵顺序:按照每批次货物供货的先后顺序,先冲抵第一批货物的货款本金,如有剩余,再冲抵第一批货物的加价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如尚有剩余,再冲抵第二批货物的货款本金,以此类推。如所支付的款项不足以冲抵同一批次的所有货款本金,则先冲抵送货单中排列在前的货物的货款本金(并根据支付款项的情况,扣减相应的钢材吨数)。已冲抵的货款本金及对应的钢材吨数,不再计算加价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对外建设公司主张的计算规则为:垫资期间(即每批次供货后4个月)内,加价款按每吨每月70元计算。3、已付款的冲抵顺序:对外建设公司支付的款项,在支付时,优先冲抵之前的全部货款本金,再冲抵之前的加价款及违约金,而不进行逐笔冲抵。如所支付的货款不足以冲抵同一批次的所有货款本金,则先冲抵送货单中排列在前的货物的货款本金(并根据支付款项的情况,扣减相应的钢材吨数)。已冲抵的货款本金及对应的钢材吨数,不再计算加价款及违约金,未支付的加价款也不应作为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基数。对外建设公司对皇嘉丝绸公司请求的加价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有异议,要求减低,但在鉴定时未表明按何标准计算。2019年12月22日,重庆金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司法鉴定报告书》,《司法鉴定报告书》中载明的皇嘉丝绸公司主张的计算规则与皇嘉丝绸公司的要求一致。《司法鉴定报告书》中载明的对外建设公司主张的计算规则与对外建设公司的陈述不一致,具体为《司法鉴定报告书》载明的对外建设公司主张的计算规则第(4)项:垫资期间(即每批次供货后4个月)内,加价款系按每吨每月70元计算。垫资期满后,1个月内,每吨价格小于或等于3500元(此价格不含垫资期间的加价款)的钢材,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每吨价格大于3500元(此价格不含垫资期间的加价款)的,按每吨每月70元计算逾期违约金。从每批次供货之日起,满5个月,从第6个月起,未支付的钢材款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此处的“钢材款”为未支付的钢材款本金,即未支付的加价款不作为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基数。鉴定结论为,按照皇嘉丝绸公司主张的计算规则进行计算,截至2018年2月12日,对外建设公司尚欠货款本金金额为2467332.70元、加价款金额为250237.1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金额为1615349.64元,合计金额为4332919.46元。按照对外建设公司主张的计算规则(即《司法鉴定报告书》中载明的被告的计算规则)进行计算,截至2018年2月12日,对外建设公司尚欠货款本金金额为2182319.98元、加价款金额为323696.9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金额为1603673.84元,合计金额为4109690.73元。皇嘉丝绸公司因鉴定支付了鉴定费83900元。 该院认为,皇嘉丝绸公司、对外建设公司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及双方的陈述,皇嘉丝绸公司所供钢材从供货之日起垫资期限4个月,所供应的全部钢材均按每吨每月加价70元计算加价款;对外建设公司应于每批次钢材垫资期限满后即支付皇嘉丝绸公司全部货款。皇嘉丝绸公司供货后,对外建设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皇嘉丝绸公司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皇嘉丝绸公司、对外建设公司约定的垫资期间的加价款应为价格条款,应当按照约定价格与加价之和计算价格;垫资期限届满后继续计算加价款的,应属于对逾期付款义务的违约责任的约定,为违约条款。合同约定的资金利息(按照月息1%计算)亦系双方约定违约条款。因合同约定垫资期满后的加价款及资金利息系逾期付款的违约条款,如过高,对外建设公司可请求调整降低,依法调整为:垫资期满后,1个月内,送货单中载明的每吨价格小于或等于3500元的钢材,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送货单中载明的每吨价格大于3500元的钢材,按每吨每月70元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批次供货之日起,满5个月,从第6个月起,未支付的钢材款均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对对外建设公司已支付款项的冲抵顺序问题,该院认为,根据皇嘉丝绸公司的供货情况及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看,对外建设公司系分期支付皇嘉丝绸公司货款,且能确定分期履行中每期的货款本金及违约金金额,故应支付的款项应逐笔冲抵,即先冲抵第一期的所欠货款本金,然后冲抵第一期的违约金,再冲抵第二期的欠货款本金,以此类推。综上,皇嘉丝绸公司在鉴定中主张的计算规则符合法律规定,亦未超过合同约定,予以采信。故认定截至2018年2月12日(即对外建设公司最后一次付款日),对外建设公司尚欠皇嘉丝绸公司货款本金金额为2467332.70元、垫资期间的加价款金额为250237.1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金额为1615349.64元。即截至2018年2月12日,对外建设公司应付皇嘉丝绸公司货款(含垫资期间的加价款)2717569.8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615349.64元。但对外建设公司至今未支付皇嘉丝绸公司款项,对外建设公司应向皇嘉丝绸公司承担以未支付的货款(含垫资期间的加价款)为基数,从2018年2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对皇嘉丝绸公司请求的其余货款及加价款、资金占用利息,不予支持。 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重庆皇嘉丝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含垫资期间的加价款)2717569.82元;二、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重庆皇嘉丝绸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截至2018年2月12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金额为1615349.64元;2、从2018年2月13日起,以货款2717569.8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重庆皇嘉丝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02.8元,由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王兵 审判员张毅 审判员张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谢威利 书记员张天珍
判决日期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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