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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561万元
法定代表人:余业锦
联系方式:0777-2137333
注册时间:2005-03-02
公司地址:钦州市钦南区金海湾东大街88号广西东盟商贸城小商品城A19-10-309室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土石方工程施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公路交通工程施工(以上项目凭有效资质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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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盛凯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0)桂0721财保56号         判决日期:2020-12-03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西盛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永福东大街支行开户、帐号为45×××33的存款在4000000元限额内进行冻结。申请人广西盛凯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2165904852020000036)为本案保全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广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帐号45×××3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永福东大街支行)的存款在4000000元限额内进行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盛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施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黄诒恒 书记员施玉娟
判决日期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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