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盛凯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0)桂0721财保56号
判决日期:2020-12-03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西盛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永福东大街支行开户、帐号为45×××33的存款在4000000元限额内进行冻结。申请人广西盛凯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2165904852020000036)为本案保全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广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帐号45×××3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永福东大街支行)的存款在4000000元限额内进行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盛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施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黄诒恒
书记员施玉娟
判决日期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