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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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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中医医院与李承霞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1002民初395号         判决日期:2020-12-04         法院: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内江市中医医院诉被告李承霞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江市中医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李承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内江市中医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60648.12元(包括在原告处的欠费15133.23元及原告为其垫付的院外费用45514.8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60648.12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从2017年9月18日被告入住原告康复科,2017年9月26日从康复科转骨八科,住院治疗至2018年5月30日。被告的医疗费共计104779.02元,被告预交了34500元,经医保报销后被告尚欠原告医疗费15133.23元。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7月10日,被告到华西医院就诊治疗,原告为其垫付护理费、医疗费等共计45514.89元。原告多次催缴,被告均拖延不付。 李承霞辩称,被告确实欠缴医药费但是具体金额不清楚需要核实。被告在原告处就医是因为腰间盘突出疼痛,经医院建议采用手术方式治疗,但是在治疗过程中造成被告马尾神经损伤,本案原告积极对被告进行治疗,同时因其治疗没有效果,所以原告建议被告去四川华西医院治疗。关于去华西医院治疗的所有事宜,包括接送、办理入院出院等都是原告协助完成的。关于原告诉状中的医保报销费用,被告并未亲自到医保处进行过费用报销,可以推断办理医保报销事宜都是由原告进行。综上,原告的诉请是不能够成立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8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被告李承霞到原告处进行住院治疗。审理中双方对被告李承霞尚欠原告内江市中医医院2017年9月18日至2017年12月29日期间医疗费5698.67元、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医疗费9434.56元,共计15133.23元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李承霞欠市中医院医疗费用清单,被告李承霞提供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凭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承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内江市中医医院医疗费15133.23元。 二、驳回原告内江市中医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由原告内江市中医医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叶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胡晓
判决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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