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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7729万元
法定代表人:钟飞鹏
联系方式:020-66810090
注册时间:2001-10-09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1栋1201
简介:
计算机信息安全设备制造;软件批发;通讯设备及配套设备批发;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投资咨询服务;项目投资(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建筑物空调设备、通风设备系统安装服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物电力系统安装;建筑劳务分包;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架线工程服务;广播电视传输设施安装工程服务;监控系统工程安装服务;保安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工程服务;通信终端设备制造;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电力输送设施安装工程服务;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安全智能卡类设备和系统制造;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工程服务;物流代理服务;投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物流设施;仓储代理服务;航空货运代理服务;消防设备、器材的制造;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消防检测技术研究、开发;供应链管理;汽车租赁;代收代缴水电费;受企业委托从事通信网络的维修、维护(不涉及线路管道铺设等工程施工);太阳能发电站建设;太阳能光伏供电系统的安装及售后服务;电气设备批发;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检测服务;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充电桩设施安装、管理;充电设施的安装、管理;新能源发电工程咨询服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移动电信业务代理服务;固网代收费代理服务;软件开发;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通信线路和设备的安装;通信系统工程服务;通信工程设计服务;节能技术咨询、交流服务;能源管理服务;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通信系统设备制造;集中抄表装置的设计、安装、维修;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房设计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服务;节能技术开发服务;通信设施安装工程服务;其他通信设备专业修理;通信传输设备专业修理;通信交换设备专业修理;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无线通信网络系统性能检测服务;通信基站设施租赁;劳务承揽;物联网技术研究开发;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服务;从事通信网络、通信及相关设备的维护或维修、优化(不涉及线路管道铺设等工程施工);人工智能算法软件的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软件零售;物联网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逆变器销售;电池销售;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市场营销策划服务;网络信息技术推广服务;教育评估;教育咨询服务;教学设备的研究开发;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具体经营项目以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为准);带电作业工程承包(具体经营项目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为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网上电影服务;网上图片服务;网上动漫服务;网上读物服务;网络游戏服务;物联网服务;图书、报刊零售;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网上新闻服务;网上视频服务;网络音乐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具体经营范围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为准);国内广播节目播出服务;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货运站服务;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跨地区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种类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为准);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种类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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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亮平、魏俊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赣01民终2927号         判决日期:2020-12-03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杜亮平因与被上诉人魏俊超、北京宜通华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宜通华瑞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111民初17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杜亮平上诉请求:1、撤销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111民初1723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发回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九江市浔阳区,北京宜通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宜通世纪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原告向本院起诉的主要依据是魏俊超住所地在本院辖区,但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杜亮平于2019年11月24日在九江市浔阳区梅绽坡工地摔伤时,该工地工程尚未开工,也不存在是魏俊超与原告支付该工程工资的事实,原告自认是梁欢欢通知原告来该工地做事,但原告又未将梁欢欢列为本案被告,同时欠缺梁欢欢的具体身份信息,原告也无证据证明是魏俊超通知原告来此工地做事,故魏俊超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告应列明正确的诉讼主体后,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亮平的起诉;已收案件受理费3181元,退回原告
判决结果
一、撤销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111民初172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陈建华 审判员祝春芳 审判员彭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成恋 书记员张欢
判决日期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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