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昌银
联系方式:13368394039
注册时间:2007-01-10
公司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南街8号附9号、2-1、2-2、2-3、2-4、2-5、2-6、3-5、3-6
简介:
许可项目:生产、加工:食品(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生产、销售糕点(油炸类糕点,须取得相关许可后按许可证核准的期限和范围进行经营);预包装食品零售(按专项许可审批的范围及期限从事经营);利用互联网及实体店销售:食品(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道路普通货运(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陈麻花生产经营管理;销售:百货、工艺美术品(不含象牙及其制品);承办经批准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食品研发和技术服务及咨询;机械设备租赁;互联网技术服务(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室内外装修设计服务;产品包装设计服务;,医用口罩零售,医用口罩批发,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薯类种植,豆类种植,油料种植,糖料作物种植,香料作物种植,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八方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06民初4056号         判决日期:2020-12-03         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琼,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麻花公司)与被告重庆八方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被告八方品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陈麻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武、李富华,被告(反诉原告)八方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莉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双方申请庭外和解3个月,但和解未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陈麻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铺底费20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签订有《商品采购合同书》(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向原告采购合同商品,商品价格以原被告双方确认的报价函为准;采购合同第八条4款2项约定:“双方合作形式为购销月结,当月进货成本,次月10-11日对账,次月月底支付。铺底费20万元整。”根据该条约定,采购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在被告处一直押有铺底费20万元未结算收回;采购合同第十七条还约定,因合同履行纠纷,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解决本合同纠纷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另据原被告双方签订之《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在磁器口牌坊口“巴特店”不上“陈昌银”麻花,被告在销售“陈昌银”麻花的店面不销售“陈稳建”麻花。 2019年8月20日,原告发现被告违反《补充协议》约定,在其所属之“巴特店”公然销售“陈昌银”牌麻花;同时原告发现,被告所属的多家门店均有同时销售“陈昌银”和“陈稳建”牌麻花之违约现象。鉴于此,原告多次通过多种形式与被告协商解决未果,于2019年11月22日向被告发出《关于重庆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八方品贸易有限公司解除合作关系之后续事宜处理意见的函》,要求与被告解除采购合同,由被告支付20万元铺底费;2019年12月12日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清场函》模版,就20万元清场费与被告达成一致清算意见,并由被告盖章确认。原告认为,采购合同履行期间,因被告严重违约导致采购合同解除,经双方协商达成《清场函》,且该函经被告确认,现被告拒不支付20万元铺底费,应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偿还原告20万铺底费及逾期支付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原告主张上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服务费和诉讼费。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八方品公司辩称,我方认可尚欠陈麻花公司铺底费20万元,但未支付的原因并非故意拖延支付,而是因为陈麻花公司于2019年9月下旬无故停止向八方品公司供货,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的约定,给八方品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应向八方品公司支付违约金358346.7元。因原告擅自停止供货违约在先,无权要求支付律师费及资金占用损失。并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358346.7元;2、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承担反诉原告律师代理费150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反诉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12月,反诉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采购合同书》(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麻花公司”)向重庆八方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品公司”)供货,供货商品以八方品公司向陈麻花公司出具的订货单为准,商品价格以双方盖章确认的报价单为准。陈麻花公司无论因任何原因导致不能接受订货单的,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八方品公司,逾期书面通知的,视为违约,应当向八方品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期内陈麻花公司向八方品公司已供全部商品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采购合同》第三条第3款)。同时《采购合同》第十七条也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解决合同纠纷产生的包含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费用进行了约定。《采购合同》签订后,八方品公司一直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但2019年9月下旬陈麻花公司在未向八方品公司作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无故停止供货,导致八方品公司仅截止2019年9月28日就产生货品缺口3984袋,近200余件,给八方品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2019年9月29日,八方品公司致函陈麻花公司,要求其在2019年9月30日前将所有未送货订单按照订单要求全部送齐,但陈麻花公司至今未向八方品公司送货。反诉原告认为,根据《采购合同》第三条第3款的约定,反诉被告无故拒绝接受订单,停止供货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反诉原告有权要求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反诉原告因本案纠纷产生的律师费。 反诉被告陈麻花公司辩称,反诉主张依据是八方品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对已知的、有计划的不接受订单能够做到提前30日通知;但对于突发的、未知道的不能接受订单,是不可能做到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该约定存在严重的逻辑问题,明显加重了陈麻花公司的违约概率违约金约定过高,明显属于加重了陈麻花公司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据此,我们认为案涉合同第三条3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不能成为八方品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的依据。八方品公司主张之违约损失缺乏事实基础,与实际不符。八方品公司主张:“2019年9月下旬陈麻花公司在未向其作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无故停止供货,导致八方品公司仅截止2019年9月28日货品缺口共计3984袋、200余件。为此在国庆期间造成的销售损失达12万左右,毛利损失7万左右。”该主张与事实严重不符,一是八方品提交证据(2019年经销对账单)充分证明,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8日止,陈麻花公司为八方品公司配送商品达88单,为2019年度单月配送单数最高;二是从配送量分析,2019年9月份配送金额达到339748元,要高于8月份配送金额190777元、7月份配送金额198441.54元、6月份配送金额116089元,为2019年度单月配送金额最高;不知八方品公司如何得出“截至2019年9月28日,货品缺口共计3984袋,200余件”的结论?三是八方品公司拟订的《违约通知函》落款日期和邮寄日期均为2019年9月29日寄出,此时国庆节尚未到来,无法得出“在国庆期间造成的销售损失达12万左右,毛利损失7万左右”的结论。根据根据陈麻花公司员工欧树华于2019年10月29日所拍摄照片显示,八方品公司截止10月29日依然在大量销售“陈昌银”麻花,足见八方品公司于9月28日以后停止采购合同产品,并未影响其销售需要,也未造成其任何损失。何况麻花食品并非紧缺资源,磁器口周边生产麻花的企业众多,八方品公司自己也生产麻花,品牌是“陈稳建”,即便产量不够,采购极为便利,不可能因为案涉纷争而影响到八方品公司的麻花购销。陈麻花公司作为守约方,无需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八方品公司支付的律师服务费,自8月20日双方发生纠纷后,陈麻花公司持续供货至9月28日,之后双方未产生购销行为,完全是基于八方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昆在9月30日磁器口管委会组织的调解会上,公然要求陈麻花公司停供;退一步讲,假如陈麻花公司在9月28日后存在停供现象,也是基于对自身合法权益之维护的最基本需要,停供行为的本质也是对八方品公司公然违反《补充协议》的不安状态的消极抵抗行为,并不能认定为陈麻花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陈麻花公司举示了《商品采购合同书》、《补充协议》,2019年8月20日照片8页、2019年10月29日照片3页、《关于重庆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八方品贸易有限公司解除合作关系之后续事宜处理意见的函》、百世快递订单详情、《清场函》、《法律事务委托合同》、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欧树华的日报(2019年8月20日、2019年10月29日)、《关于八方品贸易有限公司违约事宜处理意见的函》、欧树华与八方品公司相关人员微信记录、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业务凭证、与八方品王若愚微信聊天记录、欧树华与八方品吴霞的微信聊天记录,八方品公司举示了《商品采购合同书》、2019年1月-9月八方品公司经销对账单、收据、电子银行回单、违约通知函、快递单截图、王若愚与欧树华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张、委托代理合同、付款回单。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案认定事实如下:八方品公司(甲方)与陈麻花公司(乙方)签订《商品采购合同书》,该合同书明确重庆八方品贸易有限公司系统所属各公司均应同意采用本格式合同文本。本格式合同广泛用于重庆八方品贸易有限公司系统所属各公司为购进用于销售的商品而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第一条约定了商品的类型、品名、品牌或商标、规格型号、质量标准、包装要求、原产地及生产厂家、计量单位、产品执行标准等,第二条约定了商品价格,第三条约定下单订货,乙方向甲方供货,应向甲方购买甲方统一制作的《送货单》,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订货单之日起24小时内明确回复能否接受订货单,若接受订货单,回复内容应当同订货单内容保持一致;超过24小时未以书面形式回复的,视为接受订货单。甲方发出的订货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的电子邮件或者QQ进行发送。乙方不论因任何原因导致不能接受订货单的,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逾期书面通知的,视为违约,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期内乙方向甲方已供全部商品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商品价格以有效报价单确定的价格为准)。乙方签署本合同,即表明乙方同意按本合同及有效报价单确定的条件和甲方所下订货单的要求向甲方供应商品。第八条货款结算商品结算数量以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确定的收货数量扣除收货后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退货数量或乙方主动要求退货的数量为准。在满足本合同第八条第四款第一项前提条件下,双方合作形式为:购销月结。当月进货成本,次月10-11日对账,次月月底支付。铺底20万元整。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合同。任何人出现如下情形时,另一方有权无需预先告知即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已经收取的各种促销服务费不予返还;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按照合同实际履行期的比例向乙方退还已经收取的各种促销服务费用:(1)存在本合同条款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时;(2)收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停业处分,或其他丧失合法经营身份或资格的情况发生时;(3)申请破产、进入清算程序,或陷入无力偿付债务或资不抵债的状态,或其他有充分理由可认为财务状况恶化或有该可能性时;(4)未经他方同意,把本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被取消时。4、合同解除后,双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对账和结算。乙方授权欧树华为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签发、签收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该人签发、签收的文件视为乙方签发、签收文件。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乙方均可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解决本合同争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等。本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共1年。合同期满前1个月,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新合同;如未签订新的合同,甲方仍然下达订货单且乙方接受的,视为原合同自动顺延1年。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磁器口牌坊口巴特店不上“陈昌银”麻花;二、如有销售“陈昌银”麻花的店面不销售“陈稳建”麻花。 陈麻花公司举示的2019年8月20日的八张图片,分别为店招“八方品巴蜀特产”图片一张,摆放陈昌银麻花的图片两张、摆放陈昌银麻花、陈稳建麻花的图片一张,摆放陈昌银麻花的八方品店内图片二张、店招为“重庆土特产”图片一张,摆放麻花的图片一张,举示的2019年10月29日的三张图片,分别为店招为“德庄火锅”的图片一张、摆放陈昌银麻花的图片一张,摆放陈昌银、陈稳建麻花的图片一张。欧树华载有2019年8月20日八张图片的日报中备注载明:帮忙装月饼礼盒。八方品跟财务沟通回款,字已经签完,采购也会帮忙跟进。谈到送货太慢一事,看能不能固定礼拜三送货。上礼拜送货太慢,我也再次解释了原因。八方品门店查看,基本都不缺货,生产日期正常。欧树华载有2019年10月29日三张图片的日报备注载明:八方品跟进回款,财务说还有字没签完,跟进回款,八方品磁器口门店基本上都有货,但是货不多了。巴特店现在销售的陈稳建散装。 2019年11月2日,陈麻花公司出具《关于重庆八方品贸易有限公司违约事宜处理意见的函》,认为八方品违反《补充协议》的约定在其所属的“巴特店”销售“陈昌银”牌麻花,其所属之多家门店均有同时销售“陈昌银”和“陈稳建”牌麻花的现象,经沟通,八方品公司仍未纠正,陈麻花公司针对该根本违约行为提供如下解决意见:一、双方限期结清货款及铺底费,解除合同;二、八方品公司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双方继续合作。 2019年11月18日,陈麻花公司出具《关于重庆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八方品贸易有限公司解除合作关系之后续事宜处理意见的函》,认为八方品公司违反《补充协议》的约定在其所属的“巴特店”销售“陈昌银”牌麻花,其所属之多家门店均有同时销售“陈昌银”和“陈稳建”牌麻花的现象,双方多次沟通未果,故陈麻花公司解除合作关系,双方的合作关系从八方品公司收到该函之日起解除,并在合作关系解除后7日内进行对账结算,并于结算完毕当日归还陈麻花公司铺底费用20万元,未销售的商品可以选择留存自行销售,也可在不影响二次销售之情况下退还陈麻花公司,经验收合格后,按照供应价款从铺底费中据实扣除。上述两份函件,被告表示未收到。 2019年12月12日,陈麻花公司出具清场函,该函载明:致重庆八方品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八方品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截止2019年12月12日星期四我司在重庆八方品贸易有限公司还有余款200000元,请全部结清,谢谢合作。八方品公司在该清场函上盖章确认。 2019年1月-9月,八方品公司向陈麻花公司付款金额为分别为265007.56元、119093.04元、70901.23元、254219.53元、243922.34元、114928.11元、198441.94元、188869.23元、336350.52元,金额共计1791733.5元。 2019年9月29日,八方品公司向陈麻花公司发出违约通知函,该函载明陈麻花公司在没有任何通知和缘由的情况下,无故对八方品公司予以断货,截至2019年9月28日,货品缺口共计3984袋,200余件。为此在国庆期间造成的销售损失达12万左右,毛利损失7万左右。故要求陈麻花公司在2019年9月30日之前将所有未送货订单按照订单要求全部送齐,并在合同期间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陈麻花公司收到该函件。2019年10月29日,陈麻花公司工作人员欧树华通过微信聊天告知八方品公司工作人员王若愚“小王,你们昨天发的订单,我们不接收了”;2019年10月31日,欧树华微信向王若愚传送补充协议图片,并告知“之前签的一份附加协议,一二条”,“我们不发货是你们违约在先”。 2019年12月2日起,陈麻花公司工作人员欧树华通过微信与被告工作人员“王若愚、青情、张敏”等联系,催要退还铺底费事宜,八方品工作人员表示在办理退款流程中,但一直未退还。 另查明,陈麻花公司因八方品公司与重庆军航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委托该所代理本案,并支付律师服务费15000元。八方品公司与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委托该所代理本案,并支付律师函费15000元。 审理中,陈麻花公司陈述从2019年9月29日起根据八方品公司的要求停止供货,且也没有向我方下订单。八方品公司陈述在2019年9月29日至10月份都有下订单,其通过邮件发送三笔订单,共计订货11078袋,但被告未供货
判决结果
一、被告重庆八方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铺底费2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该资金占用利息以200000为基数,从2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八方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 三、反诉被告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反诉原告重庆八方品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89586.68元; 四、反诉被告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反诉原告重庆八方品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元; 五、驳回原告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重庆八方品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526元,减半收取2263元,由被告重庆八方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698元,减半收取3349元,由反诉原告重庆八方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410.84元,由反诉被告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负担938.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罗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龙洪
判决日期
2020-12-03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