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亨达公路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凤冈县星原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黔0115民初10957号
判决日期:2020-12-03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亨达公路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凤冈县星原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亨达公路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凤冈县星原广告有限公司2470976.4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其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的自建房作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凤冈县星原广告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70976.4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贵州亨达公路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遵义市自建房。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当事人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天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舒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文涛
判决日期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