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天能电源有限公司、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0522财保314号
判决日期:2020-12-03
法院:长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省长兴天能电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浙0522财保23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存款365万元予以冻结,以及登记在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和所属分摊土地的查封。申请人浙江省长兴天能电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存款365万元予以冻结,以及登记在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和所属分摊土地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卢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赵毅沛
书记员许诗灵
判决日期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