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万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晋0624行初20号
判决日期:2020-12-03
法院:怀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朔州市万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原告在朔州市朔城区开发建设的七里河畔花园小区已峻工验收,向被告申请办理七里河畔花园小区不动产权证书,被告拒绝办理,故提起诉讼请求被告为原告开发的七里河畔花园小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被告辩称:本案案由为行政不作为,但答辩人截止目前没有收到被答辩人的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且本案所涉不动产登记职责具体由答辩人成立的朔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朔州市万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郭秀清
审判员兰桂萍
人民陪审员刘婕
二O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宁慧楠
判决日期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