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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农林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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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51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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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农林科学院、洛阳市宁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豫民申7380号         判决日期:2020-12-03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洛阳农林科学院(以下简称洛阳农科院)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市宁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海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3民终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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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洛阳农科院申请再审称:1、案涉土地权属无争议,洛阳农科院是案涉土地的唯一合法使用权人,他人无权非法占用。2、根据洛阳农科院申请再审提交的新证据,2019年9月10日洛阳市档案馆提供的2005年3月3日洛阳日报第二版洛阳市房产管理局发布的《洛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洛龙区房管局旧版本房屋权属证登记换发的通告》第一条的规定,洛阳市清江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江公司)对其1998年12月取得的原洛阳市郊区人民政府发放的第42902号、42903号房屋所有权证,未按规定于2005年6月30日前到洛阳市洛龙区房管局登记、换发新证,该房产所有权证应自行作废,案涉房产在宁海公司与洛阳市清洋冰晶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洋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时,不应当被认定为合法房产,该厂房租赁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3、清江公司2015年6月10日注销后并未对案涉房产进行处理,而根据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6执恢4号执行裁定书记载,清江公司名下并无房产,故案涉房产应属无主物,依法应予拆除。4、清洋公司不是案涉房产所有权人,无权占有案涉房产,且2011年7月5日已注销,其与宁海公司2014年12月28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厂房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合同。5、租赁合同系宁海公司与清洋公司签订,宁海公司提交的清江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言不足以证明其与清江公司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宁海公司称:1、清江公司持有房屋所有权证,该证未被注销。2、宁海公司实际上是与清江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虽然加盖的是清洋公司的印章,但是合同抬头显示有清江公司,原清江公司及清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清江也证明租赁合同的实际出租方为清江公司。3、宁海公司与清江公司存在真实的房产租赁关系,且在该场地已经实际经营。4、租赁的房产属于清江公司所有,清江公司被注销后,从法律上讲,该房产应当属于股东所有,宁海公司租赁、占有案涉房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指令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合议庭
审判长郭筱林 审判员杨刚 审判员王宏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泓宇 书记员王维齐
判决日期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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