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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万元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方式:13823942689
注册时间:2013-06-21
公司地址: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海威路G-23之二(增设1处经营场所: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海威路126号)
简介:
研发、生产、销售:五金制品、锁具、电子产品、塑料制品(不含电镀);锁具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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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凯皇锁具批发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01民初190号         判决日期:2020-12-03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可多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凯皇锁具批发部(以下简称凯皇批发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可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成、凌信景,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凯皇批发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乐可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凯皇批发部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产品、生产模具和设备,删除涉案网页及侵权链接;判令阿里巴巴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删除涉案网页及侵权链接;2.判令凯皇批发部、阿里巴巴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停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凯皇批发部、阿里巴巴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沈强于2013年11月1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为“锁面板(B40)”,专利号为:ZL20133053××××.2的专利。该专利于2014年2月26日公告授权。2016年5月19日,沈强将该专利权转让给乐可多公司。乐可多公司将该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产生良好的市场反应。经调查。乐可多公司发现凯皇批发部通过WWW.1688.COM网公然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产品,造成乐可多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凯皇批发部未做答辩。 阿里巴巴公司辩称,阿里巴巴公司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既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参与买卖行为,故未实施侵权行为。即使商家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发布涉诉商品信息的行为构成侵权,阿里巴巴公司因没有过错也不构成侵权,阿里巴巴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提醒的注意义务,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综上,请求驳回乐可多公司针对阿里巴巴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3年11月11日,沈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锁面板(B40)”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2月26日,专利号为ZL20133053××××.2。2016年5月19日,沈强将该专利权转让给乐可多公司。该专利至今有效。简要说明中记载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锁配件,其设计要点为整体造型,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主视图。 2018年7月6日,乐可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伊玲来到广东省中山市香山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登录WWW.1688.COM网,进入名为“凯皇锁业”的店铺,查得该店铺工商注册信息,登记名称为永康市凯皇锁具批发部,成立日期为2015年5月7日,系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锁具批发、零售。进入在该店铺中“新款防盗门把手/豪华别墅门锁拉手/加厚红古铜面板锌合金材质”页面,显示产品单价为12-23把75元,24-59把70元,≥60把65元。12把成交、1条评价。2018年7月12日,乐可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伊玲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在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永泰联物流”处取得快递,含三箱货物,并取得No.1015048《中山市永泰联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托运单》1张。公证人员对上述过程予以拍照后,将货物带回公证处拆封、拍照并重新封装后存于杜伊玲处。广东省中山市香山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分别出具了(2018)粤中香山第4318、4327号公证书。 乐可多公司以上述过程中取得的实物作为证据提交本院,并指控锁体侵害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庭审中,经当庭将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拆封,提取两个面板进行比对。经比对,乐可多公司和阿里巴巴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上相同。凯皇批发部未到庭,视为放弃发表比对意见。 另查明,阿里巴巴公司系“www.1688.com”网站经营者,其业务种类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存储转发类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其中,《阿里巴巴服务条款》就注册与账户、阿里巴巴平台服务和地位、服务使用规范、授权、责任范围和责任限制、赔偿、法律适用及管辖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并要求用户承诺不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信息。在阿里巴巴平台被控侵权产品链接已删除。 上述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收据、公证书、发票、截图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永康市凯皇锁具批发部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330537760.2的“锁面板(B40)”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永康市凯皇锁具批发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永康市凯皇锁具批发部负担1300元,由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永康市凯皇锁具批发部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书青 审判员潘才敏 人民陪审员马庆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管毅楠 书记员方姝荻
判决日期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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