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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秦德继
联系方式:010-63581271
注册时间:2010-12-16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6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编辑出版自然科学和其相关的交叉学科的学术专著、论文集、科普读物(包括挂图)(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按(91)新出图字第1505号文件规定的出版范围出版电子出版物(有效期至2025年06月30日);出版科技、教育及宣传方面的音像制品(有效期至2025年06月30日);制作及发行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物业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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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京73行初5198号         判决日期:2020-12-03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 被诉裁定:商评字[2020]第26633号关于第19627343号“护考急救包”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20年2月27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为中文文字商标“护考急救包”,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书籍、报纸等商品上,尚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内容、功能用途等特点,争议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未构成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原告援引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但其提交的事实证据不足。综上,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原告不服被诉裁定,诉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事实和理由:诉争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书籍、报纸等商品上易被相关公众识别或者理解是对商品内容、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描述性文字,不能代表第三人生产经营商品的特性,且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该商标缺乏作为商标注册所应具有的显著性,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应予撤销。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诉争商标 1.注册人:第三人 2.注册号:19627343 3.申请日期:2016年4月14日 4.核准注册日期:2018年4月21日 5.标志:护考急救包 6.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类似群:1605-1606;1611;1614):书籍、报纸;期刊等 2019年5月15日,原告申请被告宣告诉争商标无效,并提交了如下证据(复印件):1、百度百科搜索页;2、相关书籍封面截图页。 第三人在诉讼阶段提交了如下证据(复印件):1、词典对“急救包”的解释;2、第三人同业经营者标志使用情况;3、第三人法定代表人组织出版的系列“急救包”教材封面;4、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及人民军医出版社部分通知文件;5、出版合同及授权书;6、北航出版社携手第三人法定代表人组建医学图书分社网页;7、第三人与院校签订的部分培训、销售合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被诉裁定、当事人在商标评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干立华 人民陪审员芮玉奎 人民陪审员姚文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高璇 书记员王伟
判决日期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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