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宾勋诉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桂0107民初872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02
法院: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法定代人:甘晓光。
原告张宾勋与被告吕斌、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南宁市相思湖新区投资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9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张宾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63元(原告张宾勋已预交),减半收取8382元,由原告张宾勋负担,余下案件受理费8381元由本院退予原告张宾勋
合议庭
审判长韦月玲
人民陪审员陈涛
人民陪审员陈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罗旺才
书记员文艺霖
判决日期
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