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案号:(2020)粤0404执2410号
判决日期:2020-12-03
法院: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新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404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19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431元,并应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22857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确认以编号为RS4501BK0321的SRSC45V1A型三一牌集装箱正面吊运机作价200万元抵偿上述被执行人应付债务,且该设备已完成交付,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申请执行标的,确认被执行人应付的本案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另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22857元、评估费3000元。本案执行完毕
合议庭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判决日期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