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华利铝塑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津0116执660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03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华利铝塑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本院(2019)津0116民初817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96885.88元、利息损失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238元、公告费560元。
执行过程中,2020年7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020年9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尹立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岳森
判决日期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