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津0116民初23211号
判决日期:2020-12-03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嘉、张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物运输费1441000元及相应利息(以144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5年起委托原告为其运输货物,双方于2018年8月5日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运输货物至湖北,运输费共计1577000元,同时约定付款方式为:被告应于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六个月内支付。原告已将发票及产品发运清单交付被告,但被告仅支付运输费136000元,仍欠144100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运输合同》、发货清单、增值税发票等三组证据材料,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确认的证据材料,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运输合同》,双方约定:乙方为甲方运输货物,承运费含10%税、含保险、架装费、捆扎费等运输过程中的一切费用,总计1577000元。乙方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可抵扣的货运发票和收货人签收的《产品发运清单》等。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上述资料后,安排滚动付款(6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8年8月至10月为被告运输货物。2018年11月9日,原告为被告开具了全部运输费1577000元的发票,并将发货清单交付被告。被告于2019年7月24日至2020年5月18日共计付款136000元,尚欠1441000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催要未果,故成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运输费1441000元;
二、被告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44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宝鹏
判决日期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