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河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兴顺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新4325执恢5号
判决日期:2020-12-02
法院:青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青河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兴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向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保险公司、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资理财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兴顺的财产等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兴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互联网等信息,本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王兴顺所有银行账户依法进行冻结,经调查被执行人现无生产经营活动,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吴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娜孜古丽·塔巴拉克
审判员热哈提·哈德勒汗
审判员阿曼泰·阿依达尔
二O二O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唐阿塔尔·叶利夏提
判决日期
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