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从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06民辖终327号
判决日期:2020-12-02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从卫、原审被告高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2民初51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并非致使被上诉人受伤的侵权人,原审被告高阳也并非在工作期间致人受伤,上诉人不应对高阳的个人行为承担任何后果。故,对上诉人的诉讼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应适用侵权行为地的管辖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交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答辩称,被答辩人的员工高阳在工作过程中驾驶电动三轮车将答辩人撞伤,本次事故发生地点在定州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故定州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应予驳回。
经审查,被上诉人杨从卫在原审法院诉称:2019年6月1日下午,其在定州市穿线时,被告高阳驾驶无灯电动三轮车将其工作用的叉梯撞倒致其摔伤。其随即被高阳及他人送至定州鼎济医院救治。因伤势较重,其于2019年6月3日转院至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被告高阳系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杨从卫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请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06190.3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杨雅莉
审判员胡振营
审判员赵孟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苗壮壮
书记员陈硕
判决日期
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