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龙县肯特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云0321执377号
判决日期:2020-12-02
法院: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321民初253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解除广东冠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马龙县肯特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6年4月15日签订的《马龙县韩国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书》;二、由马龙县肯特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广东冠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赞助费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马龙县肯特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广东冠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龙县肯特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赞助费100000元。因被执行人马龙县肯特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马过河镇中和村无实体公司存在,本院向被执行人马龙县肯特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马龙县肯特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账户、无车辆、无证券及房产信息。经本院实地调查并结合陈述证实,马龙县肯特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马龙区无实体公司存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马龙县肯特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马龙县肯特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年11月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冠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反馈案件执行情况,经释明申请执行人广东冠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终本执行裁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泽树
审判员季晓良
审判员李书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铃睿
判决日期
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