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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6848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亚东
联系方式:010-67107275
注册时间:1997-05-08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光明中街18号
简介:
批发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毒性中药材、毒性中药饮片;销售医疗器械III、II类:眼科手术器械;矫形外科(骨科)手术器械;计划生育手术器械;注射穿刺器械;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医用激光仪器设备;医用高频仪器设备;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中医器械;医用磁共振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医用高能射线设备;医用核素设备;医用射线防护用品、装置;临床检验分析仪器;体外诊断试剂;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医用冷疗、低温、冷藏设备及器具;口腔科材料;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II类:显微外科手术器械;耳鼻喉科手术器械;口腔科手术器械;泌尿肛肠外科手术器械;妇产科用手术器械;普通诊察器械;口腔设备及器具;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批发(非实物方式)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对外派遣实施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加工中药饮片(仅限分公司经营);进出口业务;经营国际招标采购业务,承办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国际招标采购业务;经营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开发;承包国(境)外各类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汽车的销售;种植中药材;销售谷物、豆类、薯类、饲料、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除外);仓储服务;租赁机械设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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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金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浙0781执1742号         判决日期:2020-12-02         法院:兰溪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金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金华金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72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金华金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金华金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金华金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及房产。另从他案中分得100191元,扣除受理费、保全费4728元,执行费290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92563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金华金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金华金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金华金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金华金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8)浙0781执17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吴卸良 审判员严义生 审判员郑倩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陈萍
判决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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