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金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浙0781执1742号
判决日期:2020-12-02
法院:兰溪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金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金华金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72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金华金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金华金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金华金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及房产。另从他案中分得100191元,扣除受理费、保全费4728元,执行费290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92563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金华金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金华金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金华金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金华金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8)浙0781执17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吴卸良
审判员严义生
审判员郑倩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陈萍
判决日期
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