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816-3269506
注册时间:2013-01-28
公司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太平镇新华中路162号二层
简介: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杨术琼与马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781民初4383号         判决日期:2020-12-02         法院:江油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术琼诉被告马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江油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曹蓉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马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寿财险江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2019年2月24日9时50分许,马钢驾驶川B×××××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205线三段行驶至事故地点,与王荣杰驾驶并搭乘杨术琼的三轮电动车相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王荣杰、杨术琼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认定:马钢负事故主要责任,王荣杰负事故次要责任。马钢是川B×××××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在人寿财险江油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为此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期护理费、交通费等561179.36元。 被告马钢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我已与原告方就赔偿事项达成协议。 被告人寿财保江油公司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医疗费要求按照15%扣除自药费,交强险医疗限额10000元已经垫付给杨术琼,原告已经70多岁了,不应该有误工损失,原告残疾赔偿金标准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后期护理费先计算3年,护理费标准50元/天,我司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等。 本案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2019年2月24日9时50分许,马钢驾驶川B×××××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205线三段行驶至事故地点,与王荣杰驾驶并搭乘杨术琼的三轮电动车相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王荣杰、杨术琼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认定:马钢负事故主要责任,王荣杰负事故次要责任。 王荣杰和杨术琼系夫妻关系,二人长期居住在儿子万小云购买的状元府第小区房屋里,并在万小云经营的面馆帮忙。马钢是川B×××××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在人寿财险江油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商业三者险50万元,并购买了不计免赔附加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故发生后杨术琼在九O三医院住院治疗,出院72天,2019年5月7日出院,出院诊断:1.急性颅脑损伤:左侧额顶枕叶、基底节区及半卵圆中心多发创伤性脑梗塞,右侧额顶部急性膜下积液,右顶骨线性骨折,右顶部头皮血肿;2.右侧中枢性面瘫、右侧肢体中枢性面瘫;3.右侧第2-4前肋及左侧第2-5前肋骨折;4.胸骨柄骨折;5.右侧肱骨大结节骨折;6.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7.双侧胸腔积液;8.电解质紊乱;9.低蛋白血症;10.贫血;11.支气管炎。出院医嘱:院外继续康复锻炼,加强监护,防跌倒,留陪护一人,加强营养,门诊随访等。杨术琼入院前门诊费1890.10元,住院费54368.66元,出院后在九O三医院门诊费4472.60元,在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费952元,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门诊费1504元,在九岭镇卫生院门诊费384.40元(未盖章)。被告人寿财险江油公司给杨术琼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被告马钢支付了5天护理费。 2019年8月30日,原告委托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杨术琼伤残评定为一处五级,三处十级,护理依赖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杨术琼支付了鉴定费2000元。诉前调解阶段,人寿财保江油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并同时要求对伤病关系参与度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经鉴定杨术琼伤残程度为一处五级,一处九级,一处十级,目前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同时,鉴定人认为:杨术琼因交通事故致伤,既往无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史,受伤当天行CT检查示:右顶骨线性骨折,颅内未见确切出血、脑挫裂伤等外伤性颅内损伤改变。伤后2天行CT及MRI检查提示:左侧额顶枕基底节区及半卵圆中心多发脑梗塞灶(急性期),符合外伤性脑梗塞的特征表现。此次鉴定时行CTA检查提示:右侧大脑中动脉M2段管腔狭窄,左侧颈总动脉分叉外混合斑块,与受伤初期的检查相吻合。根据现有病历资料记载,虽然杨术琼否认“冠心病、糖尿病”慢性病史。但杨术琼为近70老人,或多或少都存在血压偏高,血管壁硬化的表现,在受到外伤情况下,极易发生脑梗塞,本次交通事故直接造成右顶骨骨折、右顶部头皮血肿、右侧颞顶部急性硬膜下积液,构成了外伤性脑梗塞的损伤基础。根据送检材料及影像学、神经内科专家会诊意见,综合分析杨术琼左侧大脑半球多发急性期脑梗塞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外伤作为主要原因力,建议参与度为75%。 另,王荣杰驾驶并搭乘杨术琼的三轮电动车经定损损失为1650元,杨术琼支付了维修费1650元。杨术琼父亲杨云远生于1934年9月14日,共养育了三个子女
判决结果
一、原告杨术琼因本次交通事故损失为482961.28元(具体项目详见赔偿清单),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1945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公司已付10000元,还应支付109450元),超出交强险363511.28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246423元。 二、上述款项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公司在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杨术琼支付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赔偿款3558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杨术琼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412元,减半收取4706元原告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曹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席季
判决日期
2020-12-02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