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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425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炼
联系方式:023-61757666
注册时间:2006-07-28
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华唐路2号农垦大厦AB区1-11层
简介:
许可项目:内科(门诊)、眼科、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眼部美容术;美容皮肤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眼科专业(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零售III类:6822软性角膜接触镜及其护理用液;X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验光配镜;眼科医疗技术研究;远程医疗软件开发、生产、销售;眼科医院经营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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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唯与重庆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0105民初26345号         判决日期:2020-12-02         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唯与被告重庆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涛,被告重庆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尔眼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勋、冯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范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9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2.请求判令被告垫付因医疗损害纠纷产生的鉴定费5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因医疗纠纷法院指定的所有鉴定费1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7月20日,我因双眼近视到被告医院进行准分子激光趋光性角膜手术,手术造成我双眼干眼症病情加重,双方于2011年9月15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爱尔眼科医院同意垫付诉讼中法院指定的鉴定费,双方之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分别经各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现我与爱尔眼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再次发生诉讼并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号2019渝0105民初8785号),该案目前处于司法鉴定程序中,但爱尔眼科医院拒绝支付鉴定费用,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爱尔眼科医院辩称,范唯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称的协议是双方签订的,是真实的,但我方已经履行完毕协议的内容,因此,该协议与本案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于2011年9月15日签订的协议是针对的(2011)江法民初字第06640案件,协议中约定的此次诉讼及上述诉讼能够与(2011)江法民初字第06640号民事判决书第八页第二段的内容相印证,说明协议约定的此次诉讼只涉及该案,不涉及其他案件。针对(2011)江法民初字第06640号的鉴定费我院已经垫付,并实际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全部内容,协议书的效力已归于消灭,我院不应当再垫付范唯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所产生的任何鉴定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1月23日,范唯因双眼近视到爱尔眼科医院接受了双眼准分子激光屈光性角膜手术,范唯术后出现黑影飘动、干眼症等症状,与爱尔眼科医院发生纠纷。2011年9月15日,爱尔眼科医院作为甲方与乙方范唯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就乙方投诉甲方问题的解决达成以下协议:一、双方一致同意乙方要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争议,甲方同意乙方在此次诉讼中,由法院指定的以下鉴定:医疗过错鉴定,伤残鉴定。二、甲方充分理解乙方无力支付鉴定费的经济困难,同意垫付上述诉讼中法院指定的鉴定费。最终鉴定费用的承担方,由法院裁决。费用双方一年内付清。三、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争议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前,双方不得通过任何载体公开发布关于双方争议问题的信息、资料,不得发布对对方有负面影响的各种言论、信息,不得另行进行投诉、上访,违法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出现的全部损失。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送江北区卫生局、乙方所在街道社区各一份。2011年11月3日,范唯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爱尔眼科医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判决后,范唯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4日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2017年3月21日,范唯再次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爱尔眼科医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判决后,爱尔眼科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范唯于2011年11月3日起诉案件所产生的鉴定费由爱尔眼科医院负担,于2017年3月21日起诉案件所产生的鉴定费亦由爱尔眼科医院负担。2019年5月21日,范唯再次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爱尔眼科医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该案处于审理过程中。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传票、(2011)江法民初字第06640号民事判决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329号民事判决书、(2017)渝0105民初6591号民事判决书、(2018)渝01民终7759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判决结果
范唯与重庆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 驳回范唯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黄庆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李林禹
判决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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