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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27942万元
法定代表人:艾轶伦
联系方式:0898-31669368
注册时间:2005-03-29
公司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3号财富广场四层
简介:
天然橡胶生产、种植、加工、销售、仓储、运输,电子商务服务,软件开发,农业种植,化肥销售,土地租赁,土地开发,畜牧业,养殖业,木业,旅游项目开发,酒店,建筑材料销售,机器制造,通讯,进出口贸易,包装业,广告,费用报账、会计核算、资金结算、会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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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华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223号         判决日期:2020-12-02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华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阳投资公司)、华阳致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阳致远公司)、海南华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橡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2018)琼民初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苏忻和,华阳投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楠,华阳致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嘉,华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玥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海胶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海胶公司原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依法发回重审;2.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华阳投资公司、华阳致远公司、华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对华阳投资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这一重要事实未做审理查明,致使海胶公司合同目的至今不能实现。海胶公司已按约在2017年12月27日将海南经纬乳胶丝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经纬公司)等四家公司100%股权过户至华橡公司名下,完全履行了《海南华橡实业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简称《增资扩股协议》)。但华阳投资公司未按照《增资扩股协议》第2.2条、2.3条、2.4条约定实际履行,并形成多次违约,包括:未按期出资5200万元、单方面委托评估并将西安翔宇不动产有限公司(简称翔宇公司)股权过户至华橡公司名下、未按2018年2月5日会议纪要的要求履行、催告期内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等。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1.原审认定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融兴华公司)出具的国融兴华评报字(2018)第050004号《华阳致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西安翔宇不动产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简称《翔宇资产评估报告》),认定事实错误。该评估未按照《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由海胶公司和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华阳集团)共同委托,海胶公司对翔宇公司的评估值也一直未予确认。同时,有新证据证明评估报告的出具时间2018年1月13日与实际不符,评估结论有误。2.原审认定华阳投资公司持有的翔宇公司100%股权经工商变更登记至华橡公司名下,认定有误。海胶公司在翔宇公司股权过户前未对其评估值进行确认,华阳投资公司属于擅自单方面完成翔宇公司股权过户。同时,有新证据证明,华阳投资公司将翔宇公司股权过户至华橡公司,是履行华阳投资公司与华橡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签订的《西安翔宇不动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实质是股权有偿转让。3.根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西安翔宇不动产有限公司之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简称《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翔宇公司在股权转让、原股东欠款、公司债务、债务豁免、房产抵押等十二个方面存在重大法律风险或潜在纠纷,而并非普通法律问题,进而证明华阳投资公司的主要出资资产存在严重瑕疵。原审法院对此避而不审,对华阳投资公司是否按照《增资扩股协议》履约没有查明导致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三)原审判决遗漏重要事实。1.原审判决遗漏争议焦点。原审庭审中增加“《增资扩股协议》是否已经解除”作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但原审法院既未对海胶公司进行释明,也未在原审判决中对该争议焦点予以查明。2.原审判决未对华阳投资公司是否按约履行出资义务的事实进行查明和认定。3.原审判决对华阳投资公司未能按照《增资扩股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以及双方对争议的解决过程等事实故意回避,只字未提,将合同民事纠纷转换成公司法商事纠纷,严重偏离本案的基本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争议的重点和本质。4.华阳投资公司存在明显的故意欺诈的主观恶意,造成海胶公司巨额国有资产流失。 (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判决将《增资扩股协议》解除后的财产退还认定为抽逃注册资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适用法律有误。2.原审判决未对华阳投资公司多次违约、没有全面履行《增资扩股协议》且经海胶公司催告后仍拒不履行、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进行认定,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3.原审判决未对《增资扩股协议》已被解除作出确认,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4.本案案由认定错误,本案应为股东出资纠纷,而非新增资本认购纠纷。原审判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 海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苏忻和庭后提交的代理词中称,(一)有新证据证明,华阳投资公司、华阳致远公司、华橡公司的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非代理公司的员工,不具有代理人资格,且存在利益冲突。二审庭审程序存在瑕疵,本案应重新开庭审理,如因此给海胶公司造成损失的,华阳投资公司、华阳致远公司、华橡公司应予赔偿。(二)一审庭审中,海胶公司对华阳投资公司代理人胡娇娇、华阳致远公司代理人邹佩霖的身份提出异议,要求核实,但是原审法院未对此审查,程序违法,影响到事实的查明,本案应发回重审。 二审审理过程中,海胶公司以本案的审理需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海口中院)(2020)琼01民初238号案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止诉讼,请求待该案审结后再恢复诉讼。 华阳投资公司答辩称,(一)华阳投资公司不存在根本违约情形。华阳投资公司已经按照《增资扩股协议》的约定,将5200万元及翔宇公司100%股权注入华橡公司,不构成违约。《合作框架协议》第七条第一项约定,本协议约定事项与具体业务协议不一致的,以具体业务协议为准。《增资扩股协议》中并未约定华阳投资公司和海胶公司应共同委托评估。国融兴华公司作为独立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有充分理由相信其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案涉资产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华阳投资公司的出资依据。2018年2月5日的《华橡项目推进协调会会议纪要》属于指导性质,海胶公司本身也未按纪要内容履行,该纪要不具有强制力。海胶公司以《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为由主张华阳投资公司出资存在严重瑕疵,理由不成立。海胶公司单方面发出《关于敦促海南华阳投资有限公司、华阳致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的催告函》(简称《履行催告函》),没有法律约束力,华阳投资公司未按《履行催告函》要求履行出资义务不构成违约。(二)海胶公司主张《增资扩股协议》已经解除,没有依据。如上述,华阳投资公司在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后一直积极履约,并未出现根本性违约,海胶公司发出的《关于解除的通知》(简称《解除协议通知》)内容不合法。(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1.海胶公司请求返还其注入华橡公司的资产,本质是抽逃出资,原审判决适用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适用法律正确。2.海胶公司提起诉讼的依据是《增资扩股协议》,主张华阳投资公司违约及要求返还的都是新增资本部分,原审判决将本案认定为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是准确的。(四)海胶公司向海口中院提起的另案诉讼,从其诉请看,已经放弃本案中要求返还已注入到华橡公司资本的诉讼请求。另案是以华橡公司持续经营为基础,不存在支持海胶公司撤资的情形,两者之间没有关联关系。海胶公司因两个案件涉及共同的合同依据而要求本案中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五)华阳投资公司不存在故意欺诈行为,反而是海胶公司缺乏基本的合作诚意,隐瞒合作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给华阳投资公司、华橡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法驳回海胶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华阳致远公司、华橡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口头答辩称其意见与华阳投资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海胶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华阳投资公司、华阳致远公司、华橡公司返还海胶公司因2017年12月21日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而注入华橡公司的资产[即经纬公司、海南安顺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安顺达公司)、海南老城海胶深加工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老城海胶公司)、海南知知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简称知知公司)四家公司100%股权];2.判令华橡公司办理因返还海胶公司注入资产(即经纬公司、安顺达公司、老城海胶公司、知知公司四家公司100%股权)相应的减资手续。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14日,中国华阳集团作为甲方与海胶公司作为乙方在海口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将就海南赣丰肥业公司债权重组项目、海胶老城深加工产业园土地开发项目及双方具有合作意向的其他项目开展合作。 2017年10月25日,中国华阳集团作为甲方与海胶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在海口发起设立合资公司作为双方业务合作的运营平台公司,合资公司名称暂定为海南华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公司中,中国华阳集团持股65%,海胶公司持股35%,中国华阳集团以现金和股权方式出资(即以翔宇公司100%股权出资,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出资),海胶公司以下属公司股权方式出资[即以持有的经纬公司、安顺达公司、老城海胶公司、知知公司等四家全资子公司100%股权,以及海胶公司子公司海南海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海胶鲡海生态实业(海南)有限公司(简称鲡海公司)的股权进行出资]。出资资产价值由海胶公司和中国华阳集团共同委托具有证券业务资质的独立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评估基准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该协议还约定,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即办理华橡公司的工商注册手续,初始认缴注册资本拟定为人民币8000万元。待双方资产评估报告完成后,以出具的资产评估价格为依据,作为双方注入华橡公司的出资额并对初始注册资本进行增资(届时华橡公司的注册资本=乙方的资产评估值/35%),最终完成华橡公司的出资。 同日,华阳投资公司作为甲方与海胶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合资协议》,约定:海胶公司和华阳投资公司一致同意合资成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的名称为:海南华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最终以工商注册为准)。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甲方华阳投资公司认缴5200万元,占股65%,以货币出资;乙方海胶公司认缴2800万元,占股35%,以实物出资。随着合资公司的发展与壮大,各方按股权比例增资。第七条违约条款约定,除不可抗力和国家政策因素外,任何一方拒绝或怠于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经对方书面通知后在六十天内仍未采取纠正措施的,则守约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按约定负责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所发生的直接损失。 2017年11月1日华橡公司在海南省澄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 2017年12月21日,华阳投资公司作为甲方、海胶公司作为乙方、华阳致远公司作为丙方、华橡公司作为丁方签订《增资扩股协议》,该协议内容为:第一条增资前目标公司概况,目标公司系在澄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金为8000万元人民币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方以货币方式认缴5200万元,乙方以实物方式认缴2800万元。甲乙双方均未实际出资。第二条增资扩股方式,2.1本协议所称增资扩股,指目标公司原股东增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2.2甲方在原出资金额5200万元的基础上,本次增资110149.50万元,甲方以货币加股权方式出资,并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首次出资款5200万元汇入目标公司相应账户,用于出资的翔宇公司100%股权须在2018年3月31日前办理完过户手续,转移至目标公司实际占有,其余出资可根据项目需要逐步注入,但须在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出资到位。2.3乙方原出资金额2800万元由实物出资变更为股权出资,本次增资59311.27万元,乙方以股权方式出资。乙方用于出资的股权为其持有的经纬公司、安顺达公司、老城海胶公司、知知公司四家全资子公司100%股权,上述股权资产以评估值作为交易定价依据。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7]2354号、2355号、2356号、2357号),对上述资产的评估值分别为33755.46万元、15437.83万元、11120.35万元、1797.63万元,合计为62111.27万元人民币。该资产于2017年12月31日前办理过户手续,转移至目标公司实际占有。2.4鉴于丙方为甲方之股东,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翔宇公司100%股权注入甲方,再由甲方将该股权按经乙方确认的评估值向目标公司增资。该资产须于2018年3月31日前办理完相关过户手续,最终转移至目标公司实际占有。2.5目标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177460.77万元人民币。2.6目标公司增资后的股本结构为甲方持股65%,乙方持股35%。2.7目标公司增资后更名为海南华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八条解除协议条款约定,乙方办理股权过户后,若甲方未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出资或办理股权过户,经乙方催告,甲方仍未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出资或股权过户,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解除协议时间以乙方书面通知到达时间为准。 2017年12月27日,海胶公司持有的经纬公司、老城海胶公司、安顺达公司、知知公司的100%股权经工商变更登记至华橡公司名下。 2018年1月12日,华阳致远公司持有的翔宇公司100%股权经工商变更登记至华阳投资公司名下。 2018年1月13日,国融兴华公司出具国融兴华评报字(2018)第050004号《翔宇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翔宇公司评估基准日审计后的总资产账面价值53891.50万元,总负债账面价值29326.77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24564.73万元。经资产基础法评估,翔宇公司总资产评估价值91957.22万元,增值38065.72万元,增值率70.63%;总负债评估价值29326.77万元,无增减值变化;翔宇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62630.45万元,增值38065.72万元,增值率154.96%。 2018年1月15日,华阳投资公司持有的翔宇公司100%股权经工商变更登记至华橡公司名下。 2018年1月19日,华阳投资公司向华橡公司转账5200万元,转账摘要载明为注册资本。 2018年2月5日,海胶公司与华阳投资公司在华橡公司会议室召开华橡项目推进协调会,会议纪要内容为:“海胶集团参会人员:陈圣文、束开宝、黎江、黄绍冰;华阳集团参会人员:李彬、周中。一、关于西安翔宇不动产有限公司资产评估事宜,会议商定,华阳集团须在春节前将西安翔宇不动产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初稿提交海胶集团,由海胶集团相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待海胶集团确认后,再出具正式评估报告,以正式评估报告评估值确定该项资产的出资额。二、关于华阳集团方面出资事宜,会议商定华阳集团须在2018年3月31日前按协议全部出资到位,即全部出资11.5亿元除首次出资款0.5亿元和股权已过户到华橡公司名下的翔宇公司资产评估值(约6.1亿元)外,剩余出资款(约4.9亿元)将在2018年3月31日前以现金方式注入华橡公司名下。” 经海胶公司委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3月13日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该报告中提示海胶公司注意翔宇公司在股权转让、原股东欠款、公司债务等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 2018年4月1日,海胶公司给华阳投资公司、华阳致远公司发《履行催告函》,称华阳投资公司未按《增资扩股协议》的约定将首次出资款5200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汇入华橡公司账户,已逾期违约。华阳投资公司在双方未对翔宇公司的资产评估值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于2018年1月15日将股权转入华橡公司名下的行为不符合协议的约定,也已构成违约,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根据《增资扩股协议》的约定,应当由华阳投资公司承担。海胶公司据此敦促华阳投资公司于双方约定的履行截止时间(2018年3月31日)起七日内,将剩余出资110149.50万元以货币方式全部出资到位。否则其将按照约定解除本协议。 2018年4月11日,华阳投资公司给海胶公司回函称,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以来,华阳投资公司一直本着真诚合作的态度,按照协议约定认真履行,合资公司华橡公司按照协议及公司章程正常运营,华阳投资公司对合资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充满信心,其将继续认真履行上述协议。相信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本着平等协商,面向未来的合作态度,一定能够实现共赢的合作目标。 2018年4月16日,海胶公司给华阳投资公司、华阳致远公司、华橡公司发《解除协议通知》,称华阳投资公司、华阳致远公司在收到其催告函后至今仍未履行出资义务,故根据《增资扩股协议》第八条之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六条等规定,通知各方解除《增资扩股协议》。 2018年5月2日,海胶公司再次致函华阳投资公司,称华阳投资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海胶公司已根据3月20日会议纪要以及《增资扩股协议》第八条,于2018年4月16日向华阳投资公司发出《解除协议通知》。 2018年9月6日,华阳投资公司给海胶公司回函称,双方所签协议无任何应予解除的法律依据,但华阳投资公司同意就海胶公司提出的解除双方所签《合作框架协议》及《增资扩股协议》,收回已入资到华橡公司的资产的事宜进行协商。华阳投资公司要求保留合资公司华橡公司,但可将双方此前出资的资产各自退回,华橡公司的出资可由双方股东在两年内以现金、资产或股权等方式完成全部出资。 2018年9月12日,海胶公司给华阳投资公司发《答复函》,称其原则同意华阳投资公司提出的四点回复意见,要求双方尽快办理资产退出手续,经纬公司等四家子公司资产变更登记手续应在2018年9月28日前办理完毕,翔宇公司资产变更登记时间由华阳投资公司确定。对华阳投资公司提出的退出资产后两年内完成华橡公司的再出资、希望承包经纬公司以及愿以市场价格由华橡公司向其购买橡胶浓缩乳的意见,海胶公司积极支持,待资产退出手续完成后,双方马上对上述事项的具体事宜进行洽谈,并签署协议具体落实。 2018年9月13日,华阳投资公司给海胶公司回复了《答复函》称,双方应就华橡公司原注资资产退出,变更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等具体事宜进行沟通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同时签署华橡公司承包经纬公司的承包经营协议,以及华橡公司以市场价格向海胶公司年采购量不低于5万吨橡胶浓乳原料的购销协议。待上述三份协议签署后,再办理经纬公司等四家子公司资产退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8年9月18日,海胶公司致函华阳投资公司,称其无法接受和满足华阳投资公司提出的经纬公司等四家子公司股权的退出路径和退出条件,其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之间的合作纠纷,并将双方的合作经过及解约过程上报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导。 另查明,华橡公司章程第四条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177460.77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八条规定,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再查明,2018年11月12日,经海胶公司申请,原审法院作出(2018)琼民初57号民事裁定,冻结华阳投资公司持有的华橡公司65%股份;冻结华橡公司持有的经纬公司100%股份;冻结华橡公司持有的安顺达公司100%股份;冻结华橡公司持有的老城海胶公司100%股份;冻结华橡公司持有的知知公司100%股份;查封经纬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南二环路南侧,面积为168455.44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老城国用(2009)第1145号];查封安顺达公司名下位于老城经济开发区南二环路南侧,面积为103338.09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老城国用(2010)第1198号];查封老城海胶公司名下位于老城经济开发区南二环路南侧,面积为128092.02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琼(2016)澄迈县不动产第00D2139号]。华阳投资公司、华橡公司不服,于2018年12月3日向原审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原审法院经审核同意了华阳投资公司、华橡公司提出的部分复议申请,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琼民初57号之二民事裁定,解除对华阳投资公司持有的华橡公司65%股份的冻结。依海胶公司申请,原审法院又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8)琼民初57号之三民事裁定,查封了经纬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南二环路南侧1#乳胶丝车间[共有宗地面积为168406.38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22864.43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琼(2018)澄迈县不动产权第0037748号]。2019年9月17日,原审法院再次依海胶公司的申请,作出(2018)琼民初57号之四民事裁定,查封了经纬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南二环路3公里处南侧地段23202.9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琼(2019)澄迈县不动产权第0014140号]。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海胶公司请求华阳投资公司、华阳致远公司、华橡公司向其返还因签订《增资扩股协议》而注入华橡公司的资产(即经纬公司、老城海胶公司、安顺达公司、知知公司的100%股权),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股东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股东出资形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保证,股东的出资一旦投入公司,即成为公司的资产,非经法定程序,股东出资不得随意抽回、减少。华橡公司《公司章程》第八条也明确规定,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本案中,案涉《合资协议》签订后,华橡公司已依约登记成立,海胶公司亦在《增资扩股协议》签订之后按照该协议约定将其所持经纬公司、老城海胶公司、安顺达公司、知知公司的100%股权出资登记到华橡公司名下,上述四家公司的100%股权的出资已经转化为华橡公司的资产,海胶公司因此取得了华橡公司35%股权。庭审时,海胶公司亦认可上述四家公司的资产现由华橡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其仅享有华橡公司的股东权利。现海胶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阳投资公司、华阳致远公司、华橡公司向其返还已经注资到华橡公司的经纬公司、老城海胶公司、安顺达公司、知知公司的100%股权,违反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海胶公司请求华橡公司办理返还其注入华橡公司的出资(即经纬公司、老城海胶公司、安顺达公司、知知公司的100%股权)的相应减资手续,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属于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公司是否减资以及如何进行减资,按照上述法律规定,需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及在报纸上公告,如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还应依法清偿相关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减资属于典型的公司内部自治,按法律规定,需履行较为严格和较为复杂的程序,目前法律并无规定强制公司减资的制度。对于办理公司减资,在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司法不宜直接干预,因此,海胶公司请求判决华橡公司办理返还其出资的相应减资手续,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海胶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海胶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4736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海胶公司负担。 二审审理中,海胶公司新提交了四份证据,分别质证如下: 证据1黄绍冰与刘晓琳(华阳)微信沟通内容。证据2刘晓琳发给黄绍冰的翔宇公司资产评估报告(电子版)。证据2是证据1的附件。拟证明:①2018年1月24日刘晓琳发给黄绍冰的是初稿,国融兴华公司尚未对翔宇公司作出评估报告,华阳投资公司提交的2018年1月12日国融兴华公司的评估报告是虚假的。②根据《增资扩股协议》2.4条规定,翔宇公司的出资应经海胶公司确认的评估值作为出资投入到华橡公司,而华阳投资公司在未经海胶公司确认的情况下,在1月15日即已将翔宇公司变更至华橡公司名下,不符合《增资扩股协议》的约定,不能证明华阳投资公司完成了出资义务。证据3翔宇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拟证明:翔宇公司并非由华阳投资公司出资注入华橡公司,而是由华阳投资公司以4700万元转让给了华橡公司,该协议也未体现出6.2亿元股权出资价值。证据4天眼查网站显示的华阳投资公司股东变更信息。拟证明:中国华阳集团在华阳投资公司已变为小股东,双方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及《战略合作协议》的合作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华阳投资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2的三性不予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4的三性予以认可。 华阳致远公司、华橡公司表示其质证意见与华阳投资公司的相同。 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1、2不符合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原件规则,本院不予采信。证据3、4因华阳投资公司、华阳致远公司、华橡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本院亦予以确认。 华阳投资公司新提交了二十二份证据,分别质证如下: 第一组证据,证据1经纬公司资产评估报告;证据2安顺达公司资产评估报告;证据3老城海胶公司资产评估报告;证据4知知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拟证明:海胶公司将经纬公司等四家公司注入华橡公司的资产评估也只是单方面的委托,四家公司的资产也同样存在瑕疵。第二组证据,证据5-8经纬公司、安顺达公司部分新取得的产权证和土地证。拟证明:华橡公司接管经纬公司等四家公司后,华阳投资公司一直在积极努力解决资产存在的风险。华阳投资公司履行了经营管理义务,也想积极的继续合作。第三组证据,证据9、10经纬公司2018年、2019年审计报告。拟证明:经纬公司自2017年底由华橡公司接管后经营情况明显好转,扭转了2011年以来长期亏损状态转为盈利。第四组证据,证据11中国华阳集团2015年第一期中期票据未按期兑付本息的公告。拟证明:2018年9月30日中国华阳集团确实存在债权违约的事实。第五组证据,证据12-15安顺达公司2018年、2019年审计报告,知知公司2018年、2019年财务报表。拟证明:安顺达公司和知知公司在注入时处于停产状态,每年大量亏损,两家公司为劣质资产,却按正常资产评估。第六组证据,证据16、17老城海胶公司150亩土地租赁协议和2018年完税证明。拟证明:海胶公司利用内部利益输送将老城海胶公司150亩土地低价租给鲡海公司,造成老城海胶公司每年大量亏损。第七组证据,证据18海胶公司2018年公开披露的审计报告。拟证明:海胶公司在2017年底将经纬公司及四家公司注入到华橡公司后仅持有四家公司35%的股权,但在公开披露的审计报告中明确持有四家公司100%股权,虚假披露信息,说明其没有真诚合作的态度。第八组证据,证据19海胶公司关于接管经纬公司等四家公司的声明。拟证明:一审审理过程中,海胶公司违法单方面公开发布声明接管经纬公司等四家公司。第九组证据,证据20海胶公司与华阳投资公司出资纠纷案件材料。拟证明:海胶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海口中院重新提出诉讼,证实其已经放弃返还四家公司资产的请求。第十组证据,证据21、22安顺达公司和知知公司停产现场照片。拟证明:安顺达公司、知知公司在注入华橡公司时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是劣质资产。 海胶公司质证称,华阳投资公司二审代理人不具有代理资格,无权代理华阳投资公司提交新证据。且其提交的新证据中,除证据19、20有原件可作质证外,其他并未提供原件,对其他新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对证据19、20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海胶公司在海口中院提起的确认华阳投资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之诉与本案并不重复。 华阳致远公司、华橡公司质证表示认可华阳投资公司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1-18、21-22华阳投资公司均未提交原件,且海胶公司对三性亦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19-20予以确认。 二审庭审后,海胶公司又补充提交了6份证据:证据1黄雅楠、刘玥彤、李嘉嘉的工资表及社保缴费清单。拟证明:①黄雅楠、刘玥彤的工资发放及社保缴纳单位为安顺达公司,李嘉嘉的工资发放及社保缴纳单位为经纬公司,均不是三被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三人不具有代理人资格。②华阳投资公司、华阳致远公司、华橡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不真实,欺骗法庭。证据2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33执6461号、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6459号执行裁定书。拟证明:翔宇公司因欠债无法偿还,被法院裁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其法定代表人姚强也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证实华阳投资公司用于出资的翔宇公司为不良资产,华阳投资公司称翔宇公司为优良资产属于欺诈,其单方委托作出的评估报告不应采信。证据3经纬公司发给临高海富橡胶产业综合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海富公司)《关于浓乳催货的函》、华阳投资公司从海富公司借款4200万元的借条。拟证明:华阳投资公司接管经纬公司后,与海富公司签署预付全款4000万元的采购合同,将4000万元预先支付给海富公司,海富公司又以该款已偿还华阳投资公司对其的借款,不向经纬公司交货,实质是华阳投资公司联合海富公司非法转移侵占经纬公司资产。证据4委托书、委托协议,修改信息显示黄雅楠对协议的3.5、3.6等条款进行了修改。拟证明:华阳方指派常军、崔连君二人冒充受华阳方侵害的第三方公司人员,以有能力帮助海胶公司解决本案纠纷为名,试图骗取海胶公司信任,里应外合,进而骗取海胶公司资产。证据5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主体及其发行的相关债券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拟证明:中国华阳集团与多家银行产生纠纷,涉诉金额达6.6亿元,此外,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中国华阳集团下发责令整改决定,说明中国华阳集团是一家不诚信企业。证据6报案书、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拟证明:华阳投资公司自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后多次侵害海胶公司利益,海胶公司就华阳投资公司涉嫌利用合同诈骗海胶公司财产一事向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希望通过刑事手段,尽快挽回国有资产损失。 华阳投资公司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称,对证据1的三性不持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虽然黄雅楠等人的社保、公积金缴纳分别在安顺达公司和经纬公司,但属于集团内部薪酬发放的调整,不能说明黄雅楠等人不具备代理资格。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翔宇公司存在诉讼的事实不能臆断翔宇公司2018年股权注资时属于劣质资产,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真实性与翔宇公司的诉讼没有关系。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所示属于正常的业务行为,海胶公司的该项主张是故意诬陷。对证据4、6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 华阳致远公司、华橡公司未提交质证意见。 华阳投资公司庭后也补充提交了五份证据:证据1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下载的《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思涛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思涛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和中国经济网下载的《海垦控股原董事长杨思涛涉嫌受贿超3.38亿被公诉》。拟证明: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澄迈县委书记杨思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等事实,并已受到制裁。证据2海富公司给经纬公司的复函。拟证明:海富公司未供应经纬公司的浓乳纠纷与海富公司、华阳投资公司的资金往来两个事情是独立的,并非海胶公司提出的侵占经纬公司资产的说法。另外,海富公司也已经复函经纬公司承诺要继续供应剩余浓乳。证据3第三方西安朗思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凌志新与华阳投资公司总裁助理黄雅楠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凌志新、常军、崔连君等人实际为海胶公司主动委托,与华阳投资公司进行和解谈判。证据4华阳投资公司与华橡公司组织机构、黄雅楠在华阳投资公司工资发放记录、黄雅楠部分工资、社保、公积金调整到安顺达公司的函件。拟证明:黄雅楠为华阳投资公司员工,具备代理资格。证据5刘玥彤公司、社保、公积金调整到安顺达公司的函件。拟证明:刘玥彤是华橡公司员工,具备代理资格。 海胶公司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称,证据1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认可,即便该证据真实,海胶公司庭后提交的证据3已经充分反映华阳投资公司联合海富公司侵占经纬公司资产的事实,结合两方证据,能够证明华阳投资公司与海富公司存在勾结。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认可,即便该聊天记录客观存在,但聊天记录双方的真实身份信息及记录的完整性均无法核实,海胶公司庭后提交的证据4已对此予以证明,结合两方证据,能够证明凌新志系受华阳投资公司指派,按照华阳投资公司的指示行事。对证据4、5的真实性不认可,该两份证据均为华阳投资公司及其控制的主体自行制作,无法证明黄雅楠、刘玥彤与华阳投资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结合海胶公司庭后提交的材料,证明华阳投资公司等向法庭提交的劳动合同不真实,黄雅楠、刘玥彤、李嘉嘉的真实劳动关系应以澄迈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出具的文件为准。 华阳致远公司、华橡公司未提交质证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47363.5元,由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刘少阳 审判员张颖新 审判员江显和 审判员黄西武 审判员肖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海霞 书记员黄琪
判决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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