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喜东、河南泽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1303财保119号
判决日期:2020-12-02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喜东与被申请人河南泽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喜东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泽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11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等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被申请人河南泽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卧龙区土地开发整理服务中心的工程保证金。申请人王喜东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险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卧龙区土地开发整理服务中心不得向被申请人河南泽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保证金1311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张海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狄晓宁
判决日期
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