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 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7869万元
法定代表人:左敏
联系方式:021-28922888
注册时间:1994-05-06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1100号
简介:
生产药品(包括粉针剂(头孢菌素类)、片剂(含抗肿瘤药)、硬胶囊剂(含抗肿瘤药)、进口药品分包装(软胶囊剂、生物工程产品),详见药品生产许可证),销售自产产品;从事药物(含抗癌药物、心脑血管药及神经系统药物等化合物、活性成份药物)及相关领域的研发、转让或许可其拥有的技术或研究开发成果;受母公司、关联公司的委托,提供经营决策和管理服务、市场推广服务、员工培训和管理服务,财务管理咨询、医学信息咨询、产品技术研发服务及咨询,以及仓储、物流和采购管理咨询等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涉及专项规定、质检、安检管理等要求的,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后开展经营业务)。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1100号内从事自有房屋出租(限关联企业承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方蕾与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民终7070号         判决日期:2020-12-02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方蕾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氏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5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方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帅、被上诉人罗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方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罗氏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48872.32元。主要事实和理由:1、本案涉及的5次用餐及业务宴请均是为了促进业务而产生,是真实的,发票也是真实的,得到直线经理古某的确认和批准,报销程序符合公司要求,不存在虚假报销。方蕾已向罗氏公司说明相关用餐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一审法院及罗氏公司未核实,关键事实被忽略。4笔宴请费用,罗氏公司审核时可轻易向其中的员工核实。若只有1笔,可能是直线经理疏忽未核实。但4笔最终都得到了报销批准,足以证明罗氏公司知晓并同意方蕾以内部聚餐形式报销对医疗专业人士的宴请费用。批准报销的证据由罗氏公司掌握,应由其提供。若拒不提供,应承担责任。2、本案发生前罗氏公司曾以各种理由刁难,想让方蕾离职,后由于离职条件没有谈妥引起争执,不排除罗氏公司借机查账打击报复。方蕾月收入3万多元,本案5笔费用加起来才一两千元,方蕾没有必要占这点便宜,没有动机。罗氏公司批准相关报销后,现对方蕾进行合规调查,意在解除劳动关系。3、罗氏公司《个人费用报销政策》第5.2.4.2条规定,销售人员每月与医疗专业人士的交往费用上限不得超过3600元,规定不合理。方蕾主要工作是销售药物,为罗氏公司创造利益。对宴请费用进行限额与尽可能多的销售药物存在矛盾,矛盾的不利后果让销售人员承担,显失公平。4次业务宴请,不是方蕾个人消费,符合5.2.4.1条关于每人每餐不超过300元的规定。2月20日的费用报销是与公司员工的内部会餐,方蕾已予解释,在谈话时当场核实会餐系事实。4、上级领导怕宴请会被竞争对手举报,要求将业务宴请写为内部会餐进行报销,这是罗氏公司普遍的做法。5、罗氏公司的报销政策没有公示,方蕾不知道,不适用于本案。 被上诉人罗氏公司辩称:罗氏公司对违规报销,尤其是与医疗人员的宴请零容忍。罗氏公司不存在普遍违规的情况,员工应诚信报销。方蕾的上级领导在上海,有关人员及会餐人员在济南,上级领导均没有参与,因此只能形式上进行审查。方蕾的虚假报销具有隐蔽性。方蕾一审中的陈述说明其知晓报销限额的规定,罗氏公司也向全体员工告知了报销政策,方蕾也知道该政策。方蕾经常发生报销事项,却说不知道报销政策,有违常理。即使按方蕾所述,有关报销的是与医疗人员会餐,方蕾也没有举证证明。罗氏公司不接受方蕾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方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罗氏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48872.3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方蕾于2009年12月7日至罗氏公司工作,签有自2014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BU2部门担任济南区域的医药信息专员。 2017年6月20日,罗氏公司以方蕾存在六节违规行为为由,予方蕾书面警告处分。后经方蕾交涉,罗氏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以其中两节行为依据不足、其余行为属实为由,决定撤回上述书面警告、同时予口头警告。 2017年3月,方蕾申请报销2017年2月20日与下属刘某的用餐费用164元。2017年3月,方蕾申请报销2017年2月28日团队内部业务会餐费用894元、2017年3月3日团队内部业务会餐费用471元、2017年3月13日团队内部业务会餐费用466元、2017年3月27日团队内部业务会餐费用428元。2017年7月至8月期间,罗氏公司查实刘某未参加上述2月20日用餐,方蕾解释称写错,实际系与BUO2的刘乙用餐;罗氏公司查实不存在上述后四次业务会餐,方蕾解释称实际均系与不同医院的医生用餐,直线经理古某多次引导若3600元与医生用餐费用限额不够,可团队内部用餐等名义报销。 2017年9月15日,方蕾因抑郁发作就医,并申请休病假。2017年9月27日,罗氏公司通知方蕾,以“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期间存在违反公司实报实销原则,提供不正当发票、收据或其他报销凭证向公司报销的行为”为由,决定于2017年9月30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2018年9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涉案仲裁申请,方蕾提出与本案相同之请求。未获仲裁支持后,方蕾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方蕾申报的2017年2月、3月与医务人员用餐费用均已超过3600元。罗氏公司员工手册第8.2.4条规定,对公司有欺骗等不诚实行为,如严重违背公司财务制度中实报实销原则,销售人员虚报销量、提供不正当发票、收据或其他报销凭证向公司报销等,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个人费用报销政策》规定,直线经理与DOA审批权限经理应负责确认所有费用报销均真实发生,有合理业务目的,并确保员工提交了所需提交的所有支持性文件。地区销售经理及以下员工等,每月与医疗专业人员交往产生的费用报销上限3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方蕾申请报销2017年2月20日与下属刘某的用餐费用164元,但实际上刘某未参与用餐,属于申报不实。方蕾又在2017年2月至3月期间,四次申报团队内部业务会餐费用合计2259元,实际上均不存在该部分业务会餐,亦属不实申报。上述五节行为均违反罗氏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虽然该部分报销申报后均得到罗氏公司相关人员审批,但不能反过来推定该些报销均真实,不能免去方蕾如实申报的义务。方蕾关于罗氏公司允许超过限额后以其他名义报销的意见,无相应证据佐证。解除劳动合同前,双方确实有过不愉快的交涉,但与之后的解除理由是否成立无关。综上,方蕾的前述多节行为,违反员工手册第8.2.4条规定,罗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有不妥。方蕾现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一审法院于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判决:驳回方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9月15日,方蕾……申请……病假”出现笔误,本院已予更正,除此之外,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双方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方蕾表示,其一审中已提供了宴请的医生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罗氏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但认为这属于方蕾单方陈述。鉴于罗氏公司认可方蕾一审中提供了相应信息,本院予以认定。 二审另查明,一审庭审中罗氏公司提供的罗氏集团行为准则规定,“我们将确保我们所创建的或我们对之负责的所有数据、资讯或记录都是真实公正的。它们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如罗氏年度报告、研发数据、个人旅行和花费报销或者我们的电子邮件”“我们从不做虚假或误导的声明,或在任何报告、出版物、记录或花费报销中弄虚作假”。一审中罗氏公司还提供了方蕾对该行为准则的签收记录,方蕾对员工手册、罗氏集团行为准则及签收记录真实性均无异议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方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蔡建辉 审判员徐焰 审判员韩东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刘皓
判决日期
2020-12-02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