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与上海沪鎏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06执8683号
判决日期:2020-12-02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0106民初180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沪鎏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其运费1476284.42元;另行向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62.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执行人上海沪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沪鎏物流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上海沪鎏物流有限公司在同月1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中的“总对总”及“点对点”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沪鎏物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证券类资产、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及其他资产。
由于被执行人上海沪鎏物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上海沪鎏物流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查证的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能暂缓执行,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影响本院继续查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的材料等为证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沪0106民初180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吴晓祥
审判员程红东
审判员肖煜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纪文吉
判决日期
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