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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3619万元
法定代表人:方志雄
联系方式:0514-87760030
注册时间:1987-02-10
公司地址: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文汇西路1号
简介:
许可项目: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矿产资源勘查;餐饮服务;住宿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水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监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检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船舶修理;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船舶制造;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电气安装服务;酒类经营;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建筑劳务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危险化学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供电业务;危险废物经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打字复印;办公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环境保护监测;节能管理服务;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家具制造;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仪器仪表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专用设备修理;装卸搬运;国内贸易代理;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翻译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摄影扩印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物业管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平面设计;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电池制造;网络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船舶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花卉种植;礼品花卉销售;树木种植经营;花卉绿植租借与代管理;园艺产品销售;园艺产品种植;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润滑油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电子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豆及薯类销售;电气设备修理;销售代理;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洗烫服务;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房地产经纪;家政服务;票务代理服务;旅客票务代理;停车场服务;洗车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蔬菜种植;新鲜蔬菜零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办公用品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固体废物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建筑砌块制造;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消防技术服务;金属结构制造;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安全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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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与上海沪鎏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06执8683号         判决日期:2020-12-02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0106民初180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沪鎏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其运费1476284.42元;另行向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62.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执行人上海沪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沪鎏物流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上海沪鎏物流有限公司在同月1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中的“总对总”及“点对点”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沪鎏物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证券类资产、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及其他资产。 由于被执行人上海沪鎏物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上海沪鎏物流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查证的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能暂缓执行,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影响本院继续查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的材料等为证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沪0106民初180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吴晓祥 审判员程红东 审判员肖煜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纪文吉
判决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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