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月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宝钢发展有限公司、廖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2民特616号
判决日期:2020-12-02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宝月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钢发展有限公司、廖俊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宝劳人仲(2020)办字第1475号裁决书。申请人上海宝月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上海宝月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诉称:上海宝月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日与廖俊建立劳动关系,并派遣廖俊至宝钢发展有限公司从事驾驶车辆工作。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23日存在法律规定的顺延情形,无需另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更不应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海宝月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为劳务派遣公司,廖俊为劳务派遣员工,岗位均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所以法律只规定签订二年以上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错误裁决。要求撤销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劳人仲(2020)办字第1475号裁决书。
在本院审理期间,廖俊表示其亦不服宝劳人仲(2020)办字第1475号裁决书,并已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了廖俊的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上海宝月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孙斌
审判员易苏苏
审判员章晓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朱婕
书记员陈韫
判决日期
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