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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钟鸿宇
联系方式:0351-2981019
注册时间:2009-07-20
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22号江天国际1-5层3层010
简介:
煤层气输配系统及管网工程建设; 天然气模具产品开发、设计及技术咨询服务;化工产品(危化品除外)、普通机械设备、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电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以自有资金对天然气、煤层气项目投资;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 液化天然气、煤层气技术开发与推广及运营管理;自有房屋、机械设备租赁;日用百货、灶具、燃气器具的销售;进出口: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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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然柱与山西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晋1125民初667号         判决日期:2020-12-02         法院: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然柱与被告山西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燃气集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莎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娜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然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易地搬迁安置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及其装修损失及宅基地购置费、三通一平及地基处理费共暂定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85年原告在本村修起了大窑洞三孔,小窑洞四孔,旱井一口,地窖一口,房屋占地长25.6m,宽13m,院落面积130m2,共计462.8m2。后又添置了生活设施、设备,改善了生活环境,共投资65余万元。近年来,为了响应国家节能环保政策,并解决养老问题,原告投资12万元在窑坪上建起太阳能发电设施一套。被告于2012年在原告房屋附近修建天然气管道,原告抛土测量后发现距离原告房屋最近的管道外壁距离原告房屋最近的直线距离为5.4米,管道直径508毫米。天然气作为易燃易爆物,根据《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天然气管道与民宅安全距离最低标准不得少于40米。原告所在村庄共计107户,属于三级地区,管道应当按强度系数0.5的标准进行设计,现在被告修建的天然气管道与原告住宅的距离以及管道设计系数不符合规定标准,对原告一家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极大的危险性。近期,获悉被告所属天然气管道连续发生安全事故,更令原告一家惶惶不可终日。为保证原告的生命财产安全,望被告排除妨害、恢复原状,修改管道位置,否则原告只能搬离住宅,在外租房居住,被告则应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具体金额经鉴定后确认。因被告业已形成的管道无法改道,故需要原告房屋易地搬迁安置。本案属于物权保护纠纷,被告的行为构成持续侵权,原告的诉请不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综上,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西燃气集团辩称:一、临县-柳林-临汾煤层气输气管道工程是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项目,途径吕梁市和临汾市多个县市,包括柳林县,主要为沿线地区的城市居民和工业用户供应煤层气。该项目于2011年建设,2012年完工,已投入使用8年时间,从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二、涉案管道的选址经过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审批,与原告房屋间距离完全符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30条及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原告诉称与其房屋距离仅为2米,并无证据证明。2020年9月9日,经法院组织双方实地查看并用金属探测仪测量,涉案管道与原告房屋距离超过5米,符合规范。另,原告诉称的“根据《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天然气管道与民宅安全距离最低标准不得少于40米”也是错误的,《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总则1.0.2明确规定:“油气输送管道线路部分的防火设计应执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和《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4.1.1.10”。三、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涉案管道对其房屋安全和人身安全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其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有依据。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1.李然柱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2.《宅基地使用证》,拟证明1980年原告经合法审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修建了房屋,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主体适格。第二组:3.涉案房屋照片20张;4.《现场调查记录》及被邀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将管道埋在距离原告房屋后背不足4.5米处,且未进行加固等安全措施,已超出天然气管道的最低安全距离标准。第三组:5.薛村镇李家垣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9月23日出具的《证明》;6.(2017)晋1125民初747号原告高乃旺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其中被告辩称第三部分第⑵内容。拟证明二级地区所采用的管道为508mm(直径)×7.1mm(壁厚),强度系数按0.6进行设计。原告房屋所在村共计107户,属于三级地区,依据《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4.22条,管道强度设计应为0.5,被告按照二级地区标准设计未达标准,具有极强的危险性。 被告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1.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组建山西国际电力煤层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2.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3.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共同证明山西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成立,原名称为山西国际电力燃气股份有限公司。4.山西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山西国临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协议书,拟证明山西国临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系山西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2012年,山西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山西国临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临临线煤层气输气管道工程的建设、运行单位。5.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临县--柳林--临汾煤层气输气管道工程项目的通知(晋发改地区发【XXX】XXX号),拟证明临临线煤层气输气管道工程系经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核准建设的工程项目。6.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XXX-XXX号),拟证明临临线煤层气输气管道工程选址,经过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审批同意。7.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临县--柳林--临汾天然气(煤层气)利用工程建设用地预审的批复(晋国土资函【XXX】XXX号),拟证明临临线煤层气输气管道工程用地,经过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审批同意。8.临县--柳林--临汾煤层气输气管道工程勘察设计合同;9.西安长庆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勘察证书;10.西安长庆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8-10共同证明临临线煤层气输气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为西安长庆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具备法定资质,勘察、设计行为合法。11.山西煤层气(天然气)管道工程临县--柳林--临汾煤层气输气管道一期工程项目(临县--隰县)承包合同;12.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1-12共同证明涉案输气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其具备法定资质,施工行为合法。13.竣工报告,拟证明涉案输气管道工程于2012年7月8日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14.关于李然柱房屋与管线位置的情况说明,证明我公司经实地测量,涉案输气管道距离原告房屋最近距离为6.3米,符合规定,不影响原告物权行使。 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实地查看,选择了距离原告房屋最近的点位,用金属探测仪测量,得出涉案管道中心线与原告房屋最近的直线距离为6米。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房屋照片20张以及《现场调查记录》,不具有客观性,且与本院勘验结果相差甚远,依法不予采信;2.原告提供的(2017)晋1125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3.被告提供的《情况说明》,出具说明的主体山西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与被告有利害关系,不予采信;4.被告提供的其余证据符合证据的特性,能够相互印证本案基本事实,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审查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确认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临县-柳林--临汾煤层气输气管道工程是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项目,途径吕梁市临县、柳林县等和临汾市隰县、大宁县等地区,主要为沿线地区的城市居民和工业用户供应煤层气。该项目于2011年建设,2012年完工,已投入使用8年时间。 1985年起原告在薛村镇李家垣村修起了大窑洞三孔,小窑洞四孔,旱井一口,地窖一口,后又添置了生活设施、设备。上述被告煤层气输气管道建设的位置选址经过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审批,在原告房屋附近所铺设的管道中心线与原告房屋间最近的直线距离超过5米接近6米,管道直径508毫米,管道强度设计为0.5。原告所在村庄共计107户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然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李然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高花银 人民陪审员穆生旺 人民陪审员刘候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白国琴
判决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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