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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祝庆升
联系方式:0634-6168600
注册时间:2006-11-09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大桥南路58号(孙故事村西)
简介:
公路工程施工,工程机械维修、租赁;筑路机械、筑路机械配件及所需工程材料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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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亓玉荣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20-11595亓玉荣二审判决书
案号:(2020)鲁01民终11595号         判决日期:2020-12-02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亓玉荣及原审被告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济南市交通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6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泰东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亓玉荣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亓玉荣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主要事实不清,定案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纠正。1.在案件一审过程中,亓玉荣委托山东国泰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房屋损坏情况进行鉴定,并由上述鉴定中心出具了(2018)建鉴字第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此次委托鉴定为亓玉荣在泰东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委托,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且鉴定报告中并未明确表明亓玉荣房屋裂缝的形成原因为泰东公司施工所造成的,只是阐述“压路机的振动可以使房屋原有裂缝延展或产生新的裂缝。”由此可见,亓玉荣房屋裂缝的形成原因与形成时间并不能确定,且亓玉荣的房屋处于塌陷区,不排除亓玉荣房屋裂缝在泰东公司施工前已经形成,该证据也更不能确定亓玉荣房屋裂缝是由泰东公司施工所造成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故本案以此鉴定报告作为定案依据,证据不充分。在庭审中泰东公司已对该鉴定报告提出异议,故本案结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亓玉荣向法院申请并选择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亓玉荣的房屋裂缝的形成原因及形成时间进行重新鉴定,所以,一审法院此鉴定报告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应属证据不足。2.泰东公司并未委托或授权莱芜市城区大外环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对亓玉荣房屋裂缝一事进行处理,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莱芜市城区大外环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在泰东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与莱芜区南十里铺村民委员会及亓玉荣签订协议,并为亓玉荣出具《证明》,此《证明》不能作为本案亓玉荣申请司法鉴定的依据,故此《证明》没有任何法律证明力,也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3.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泰东公司对亓玉荣的损失应承担适当补偿责任,即亓玉荣损失的30%,本案中鉴定费用4000元,作为本案亓玉荣的必要支出费用,应当参照本案诉讼费分担比例进行判决,但一审判决鉴定费用由泰东公司全额承担,与判决依据的公平原则不相符,且该费用系亓玉荣单方申请而产生的费用,与泰东公司无关,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主要事实不清,定案证据不足。 亓玉荣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依法驳回泰东公司的上诉请求。 济南市交通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泰东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亓玉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泰东公司、济南市交通局支付亓玉荣房屋维修赔偿款14144.49元,鉴定费4000元,合计18144.49元。2.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泰东公司、济南市交通局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亓玉荣系莱芜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南十里铺村村民,在该村居住。2017年5月,原莱芜市政府实施莱城大道拓宽改造,泰东公司负责施工,该道路从亓玉荣村中穿过。施工过程中,亓玉荣房屋出现裂缝等损坏情况。亓玉荣及南十里铺村委工作人员找到外环路工程指挥部要求处理,外环路工程指挥部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12月11日经区领导现场协调,就南十里铺部分村民因路面机械作业震动对其造成损失为由阻挠施工事项达成如下意见:一、由南十里铺村委会找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二、鉴定费由施工单位(泰东公司承担);三、根据鉴定结果,确因施工机械震动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泰东公司根据损失情况进行补偿;四、鉴定机构确认过程中,鉴定过程中,南十里铺村不再阻挠施工。2017年12月23日”。该证明加盖莱芜市城区大外环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公章。 亓玉荣委托山东国泰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房屋损坏情况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提出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该鉴定中心出具山东国泰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心(2018)建鉴字第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压路机械的震动可使原有裂缝延展或产生新裂缝,继而发生渗水情况及修复费用。修复费用14144.49元。亓玉荣提供山东国泰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费发票一张,面额4000元。 因行政区划调整,原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合并于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外环路工程指挥部系原莱芜市政府牵头成立的临时组织,主要职责是协调各区的指挥部解决莱芜市大外环路工程施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2019年莱芜区划调整以后该指挥部撤销。 根据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6月18日印发的《济南市201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莱芜区凤城街道孟家庄至大曹村一带存在岩溶塌陷地址灾害隐患。 一审法院认为,泰东公司施工道路自亓玉荣村中穿过,施工期间亓玉荣房屋出现裂缝等损坏情况,经亓玉荣与外环路指挥部协商,指挥部同意由亓玉荣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赔偿问题。该指挥部的意见能够代表泰东公司、济南市交通局的意见,故亓玉荣委托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对泰东公司、济南市交通局具有法律效力。 鉴定结论载明,压路机械的震动可使原有裂缝延展或产生新裂缝,继而发生渗水情况及修复费用,该结论说明亓玉荣房屋遭受损害与泰东公司施工使用压路机械存在关联性。亓玉荣房屋所在区域存在岩溶塌陷地质灾害隐患,也存在人为使用及风吹日晒等自然力侵蚀的影响。亓玉荣房屋受损情况应综合考虑以上因素。 综上,在不能认定泰东公司施工系亓玉荣房屋受损唯一或主要原因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泰东公司应当对亓玉荣房屋遭受损失即鉴定意见中的修复费用应承担适当补偿责任,以30%为宜。亓玉荣要求泰东公司赔偿房屋修复费用及鉴定费用14144.49元的诉讼请求,对其中4243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亓玉荣支出的鉴定费用4000元由泰东公司负担。亓玉荣要求济南市交通局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亓玉荣房屋维修款4243元及鉴定费用4000元。二、驳回亓玉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元,由亓玉荣负担102元,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4元,由上诉人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郭维敬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耿铭
判决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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