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侯忠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辽14民终2517号
判决日期:2020-12-02
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辽宁省海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候忠锋、田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昌县人民法院(2020)辽1422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候忠锋于2020年11月3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辽宁省海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建昌县人民法院(2020)辽1422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候忠锋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候忠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辽宁省海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
合议庭
审判长陈瞳
审判员李春学
审判员朱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孙敬伟
书记员王田芃
判决日期
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