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迪斯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4民初19947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12-02
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迪斯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沪0114民初199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迪斯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47137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迪斯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账户内存款47137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范培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汪燕婷
判决日期
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