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童瑞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英氏爱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俞华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5执19003号
判决日期:2020-12-02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童瑞实业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10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英氏爱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俞华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童瑞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90万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45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上海英氏爱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俞华未按照执行通知到庭履行义务和申报财产。本院通过上海市高院点对点查询系统和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询系统向银行、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发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再予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沪0115民初10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魏智娟
审判员黄为忠
审判员郭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栋平
判决日期
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