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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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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超、李丽萍等与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303民初39714号         判决日期:2020-12-02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与被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超、李丽萍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冬哖,被告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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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樊超、原告李丽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两原告返还冷冻保存的10枚胚胎;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樊超、李丽萍为夫妻关系,因自身原因无法自然生育,为实现生育目的于2016年11月1日至被告医院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已移植胚胎2枚,尚存胚胎10枚冷冻保存于被告医院处。两原告已缴纳胚胎冷冻保存费用至2021年1月27日。此前,两原告到被告处要求取回保存在被告处的10枚冷冻胚胎,但遭到被告拒绝,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权利。 被告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医院答辩称,一、本案的诉讼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二、确认原告陈述的基本事实,但是两原告要求返还的冷冻胚胎不是普通意义上的物品,如果两原告继续在被告处进行胚胎移植,两原告的胚胎可以使用,但是现两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冷冻胚胎保管合同,取走保管在被告处的胚胎,存在以下难点:(1)移交胚胎的行为缺乏相关法律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胚胎干细胞伦理指导原则》等相关部门规章仅对胚胎的买卖、赠与、代孕等均作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规定,但是并未对从医疗机构取回胚胎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规定或规范。因此被告希望由法院明确是否能够返还胚胎,如何返还等问题,被告遵照法庭判决。(2)移交胚胎方式不明确,胚胎保存、储存的条件极其严格,需通过液氮保持低温条件。因此假如被告需返还胚胎,希望由法院明确返还方式,且法院作为第三人见证返还过程。(3)移交胚胎存在风险,返还胚胎不仅涉及到物权问题,还涉及到医学伦理问题。假如被告将涉案胚胎返还原告,那么将无法保证原告后续是否会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买卖胚胎、违规实验甚至是进行可以鉴别性别的试管婴儿手术等违反法律和伦理道德的行为。2020年9月深圳市卫健委对市内医疗机构的代孕行为进行检查,说明了返还胚胎有可能会导致胚胎外流引起风险。因此被告希望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果判决被告需返还胚胎,希望由法院指定原告需委托具有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与被告进行交接。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樊超与原告李丽萍系夫妻关系。二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至被告处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治疗。二原告与被告确认,已移植胚胎2枚,尚存胚胎10枚冷冻保存于被告处,二原告已交纳冷冻胚胎保存费用至2021年1月27日
判决结果
被告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樊超、李丽萍返还10枚胚胎。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医院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樊超、李丽萍已经预交,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樊超、李丽萍。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柯名 审判员陈莹颖 审判员王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紫欣 书记员黄欢婷
判决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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