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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梁鹰
联系方式:020-85565970
注册时间:1999-12-09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中路211号华天国际广场东苑1、2层
简介:
在广东省范围内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含电子公告服务);虚拟主机服务、主机托管服务;系统集成、项目咨询服务;电脑软件产品的开发与销售;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百货销售,医疗用品及器材销售,零售食品、饮料,利用互联网销售商品;健康咨询,教育辅助服务,软件检测,商务信息咨询,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票务代理服务,旅游咨询(不从事旅行社业务),向游客提供旅游、交通、住宿、餐饮等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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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易图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92民初1381号         判决日期:2020-12-02         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世纪龙公司)与深圳市易图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易图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纪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杰、被告易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阳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世纪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提供在被告主办并经营的“深圳房地产信息网”上的网络账号昵称为“汽锅鸡”及“小辣椒666”的两个账号用户的真实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用户访问的IP地址及设备ID等信息;2.判决被告在其主办并经营的“深圳房地产信息网”以独立、永久的页面,公开发表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在“深圳房地产信息网”BBS首页(××)及其“社区”栏目置顶发表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同时链接到上述独立、永久的声明页面;3.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元;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公证费人民币800元;5.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6.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差旅费人民币3000元;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聚投诉)是由原告主办的公益性网络媒体消费投诉服务平台,作为原告这一国企的社会责任项目,自2013年创办以来,秉持“公益+法治”的理念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无偿提供争议解决服务,公开承诺并坚持摒弃商业操作与各类媒体“潜规则”,连续四年获得广东省网信办“一网一品牌”栏目奖及资金扶持,两次获得中国法学会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颁奖,获得中国互联网协会颁发的“2016-2017年度中国互联网公益奖”,具有国企公益项目所应有的良好声誉与清白操守。原告如此爱惜羽毛倍加呵护的这一公益项目,但迄今在网上遭遇的匿名诬陷,与被告主办并经营的“深圳房地产信息网”上的两则帖子内容基本一致,且匿名诬陷都出现在这两则帖子之后。“深圳房地产信息网”的BBS论坛(网址:××/)是被告经营的网站的BBS论坛。2018年1月24日11时34分,该网站注册账号昵称为“汽锅鸡”的用户(“深圳房地产信息网”为该用户开设的个人中心网页为××/user/comment-3270352.html)在被告经营的上述网站发布了一篇题为《聚投诉才是最大的骗子!靠删投诉敛财,明码标价8000/条》的文章。2018年1月24日17时10分,注册账号昵称为“小辣椒666”的用户在同一网站发布了题为《聚投诉才是最大的骗子!靠删投诉敛财,明码标价!》的文章。两篇文章内容基本一致,文章通过捏造事实等方式,恶意传播“聚投诉”是一个“靠删投诉敛财”的“黑心组织”“社会毒瘤”,对聚投诉平台进行恶意诽谤,严重损害原告商业信誉。原告对该文章进行公证保存证据后,于2018年4月28日向被告发出《关于限期提供侵权网络用户信息的函》,要求被告提供账号昵称为“小辣椒666”“汽锅鸡”的两个用户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在被告网站上保留该两篇文章;保留网络用户“小辣椒666”“汽锅鸡”在被告网站的发帖纪录及内容等侵权信息2年。但被告在收到原告发出的上述函件后未予反馈,也未依法向原告提供上述两名用户的相关信息。目前该两名用户发表的该两篇文章已经被“中国贸易金融网”“和讯网”“东方头条”“网贷天眼”“起航学习网”等各大网站媒体转载,造成原告商业信誉严重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作为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并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被告依法应当向原告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真实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用户访问的IP地址及设备ID等信息,同时公开道歉、赔偿原告人民币1元损失并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 被告易图公司辩称:1.原告所诉的侵权贴文,系网络用户“小辣椒666”“汽锅鸡”发布,并非易图公司发布,后果、责任应当由发布者承担,与易图公司无关;2.易图公司经营的“家在深圳”社区论坛,仅仅是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即发布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用户注册及发布信息行为,易图公司已根据规范经营的要求,签订《用户协议》落实实名登记制度,在《论坛细则》中对发帖进行“重要提醒”,建立有投诉管理制度,明确告诫每个用户:不得发布违法、违规内容的信息,如果发布内容涉及侵权或引起法律纠纷,均由发布者本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易图公司经营的“家在深圳”社区论坛,是深圳市最活跃、最大的社区论坛。现存注册用户已经超过140万,开辟有几十个大类论坛,论坛帖子总数超过一亿条,日发帖量平均10万条,日点击量近100万人次。对于用户发布的海量信息,且发布信息的控制权在于用户,易图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进行、也没有法定义务进行事先审核。故对涉案贴文的发布确不知情;3.案涉网络用户“小辣椒666”“汽锅鸡”发布的贴文信息,一篇在发布当日已经自行删除,易图公司在收到原告《律师函》后,已及时删除另一篇“汽锅鸡”的贴文,该贴文的跟帖数仅有5帖,影响较小。且易图公司已经履行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义务;4.原告要求易图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网络用户发帖”的侵权责任,没有及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利用网络发布侵权信息的责任,均应由信息发布的侵权行为人(即网络用户)承担责任。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才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小辣椒666”“汽锅鸡”发布的信息,易图公司并不知道,也未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不具备司法解释中“知道”的相关情形。因此,原告请求易图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5.原告对易图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且无实际意义。原告提出的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主张,依照法律规定,均应针对侵权行为人(即网络用户)提出,且以侵权责任为前提。易图公司并非侵权信息的发布者,显然缺乏承担该等责任的法律规定。同时,原告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依法应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亦应由发布信息的用户承担;尤其是,原告在起诉前已知该贴文信息早已及时删除,并未造成扩大的损害后果。原告也公开发布“自认清白坦荡、无须删帖。但需提供发帖人身份,予以澄清”进行说明。基于对网络用户信息保密原则,易图公司虽未按照要求要求提供网络用户的登记信息。但如果法庭认为应该提供,易图公司完全愿意随时向法院提供“小辣椒666”“汽锅鸡”的用户注册信息。现相关贴文早已删除,并未造成原告扩大损害,其权利已经达到维护,原告再对易图公司起诉也毫无意义,要求易图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也没有法律依据。 各方当事人通过本院诉讼平台提交了证据,并通过本院诉讼平台和庭审过程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充分发表了意见。结合庭审情况,对本案有关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1CN聚投诉网站(网址:××/)由世纪龙公司运营,是供消费者对商家产品及服务进行投诉的网络平台。“深圳房地产信息网”(网址:××/)由易图公司运营,“家在深圳”论坛(网址:××/)为该网站下设的社区论坛,任何人在注册成为该网站用户后均可以在该论坛中发布信息。 2018年1月24日,昵称为“小辣椒666”的用户,在该论坛中发布了题为《聚投诉才是最大的骗子!靠删投诉敛财,明码标价!》的文章。 2018年10月1日,世纪龙公司在21CN聚投诉网站发布《那些相信天下乌鸦一般黑的,聚投诉让你们失望了》一文,该文载明:“一、深圳房地产信息网用户‘汽锅鸡’,于2019年1月24日11:34发布不实文章《聚投诉才是最大的骗子!靠删投诉敛财,明码标价8000/条》,发帖当日已自行删除;二、深圳房地产信息网用户‘小辣椒666’于2018年1月24日17:10发布不实文章《聚投诉才是最大的骗子!靠删投诉敛财,明码标价!》,聚投诉已作公证。收到聚投诉律师函后,深圳房地产信息网未按我方诉求保留网文予以澄清、提供发帖人身份信息,而是一删了之。”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确认案涉贴文均已删除。 诉讼中,易图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用户“汽锅鸡”“小辣椒666”在注册时填写的个人信息(包括手机号、注册IP、上次登录IP等)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曹钰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彭美英 书记员吴坪芯
判决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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