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新疆锦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锦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锦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7727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方式:0992-3312186
注册时间:1990-02-22
公司地址: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天北新区行知园-天北大道33幢14层
简介:
供电;发电;供热;水力发电;新能源开发、投资;信息技术开发、指导;电力、热力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安装、检修、调试、运行、维护;工程管理服务;电力、热力设备制造、安装、销售、维修;线路架设;仪器仪表、压力容器的检修、校验、调试;机电设备及材料、建筑材料、电表、热表、互感器的批发、零售;配变电设备修理;电表检验;工业用水的制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房屋出租;设备、场地租赁;预制直埋保温管、金属制品、粉煤灰的生产、销售;厂用电安装初级,热工仪表检修工、汽轮机本体检修工、汽轮机运行值班员、锅炉设备检修工、变电设备检修工、电力电缆安装运维工、水生产处理工、锅炉运行值班员、发电集控值班员、变配电运行值班员、继电保护员初中级,电厂水质化验员、电工、电焊工初中高级的鉴定培训(以上限所属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新疆锦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朝辉、中网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兵执6号         判决日期:2020-12-01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锦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网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陈朝晖、第三人奎屯中网锦龙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兵民初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网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陈朝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锦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
判决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作出的(2017)兵民初5号民事判决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胡志超 审判员杨青 审判员江帆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晓红
判决日期
2020-12-0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