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锦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朝辉、中网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兵执6号
判决日期:2020-12-01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锦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网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陈朝晖、第三人奎屯中网锦龙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兵民初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网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陈朝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锦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
判决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作出的(2017)兵民初5号民事判决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胡志超
审判员杨青
审判员江帆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晓红
判决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