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益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案号:(2020)鄂0802执恢79号
判决日期:2020-12-01
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益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05)东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执行中,于2020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益品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8月21日将被执行人王益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益品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等可供被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后,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一、终结(2005)东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谭平
审判员赵杰
审判员廖心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松
判决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