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金义安全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深圳三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0)粤0704财保419号
判决日期:2020-12-01
法院: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门市金义安全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三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1585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向本院提供担保金额为215850元的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三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58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599.25元,由江门市金义安全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李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唐湘鄂
书记员梁霭君
判决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