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世财与陇南市江龙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巩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案号:(2020)甘1224执249号
判决日期:2020-12-01
法院: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何世财与被执行人陇南市江龙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巩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陇南市江龙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巩龙未主动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224民初2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何世财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8100元、申请执行费1672元,共计11977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陇南市江龙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巩龙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陇南市江龙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有存款13941070.21元。因被执行人陇南市江龙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对被执行人陇南市江龙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119772元采取冻结措施。6月15日,与被执行人陇南市江龙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王军红取得联系,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陇南市江龙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3日内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陇南市江龙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仍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本院于6月22日将冻结的被执行人陇南市江龙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119772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款专户。6月23日,通知申请执行人何世财到庭办理了执行款领取手续,向其送达了结案通知书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何世财与被执行人陇南市江龙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巩龙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合议庭
审判员靳从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丽琴
书记员王武生
判决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