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分公司与申桃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581民初5347号
判决日期:2020-12-01
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分公司与被告申桃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邓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桃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腾清并返还租赁原告的林州市电业局东方苑小区26号门面房。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超期占用期间的租赁费用暂计5000元,具体租赁费以计算至被告实际腾清并返还门面房之日止,按双方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及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租赁原告位于林州市电业局东方苑小区26号门面房,其后因客观原因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未能正常按约全部履行,之后双方又于2017年6月26日对未能履行的租赁合同进行了协商并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同意被告对26号门面房免费租用两年,期间自2017年6月26日起到2019年6月25日止。现原告多次通知被告腾清并返还门面房,但是,被告却占用该门面房迟迟不予腾退,无奈之下,原告只能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腾清并返还门面房及超期占用期间的租赁费。
被告申桃生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分公司提交证据:租赁合同一份、租赁协议一份、证明一份。被告申桃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日,甲方林州市电业万源企业有限公司(出租方)与乙方申桃生(承租方)签订《东方苑门面房租赁合同》,甲方出租给乙方位于林州市电业局东方苑小区,的26号房门面房租金20500元。合同有效期一年,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2017年6月26日,原被告签订《协议》,同意将租期延长2年,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2018年8月15日安阳优创实业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林州电业万源企业有限公司、林州电业万源企业有限公司成立安阳优创实业有限公司林州分公司
判决结果
一、被告申桃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腾清并返还原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分公司东方苑小区26号门面房;
二、被告申桃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超期占用期间的租赁费用20500元及后续租赁费(按原被告约定的年租金标准及占用期间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申桃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学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呼林霞
判决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