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润策、张明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桂1026执344号之三
判决日期:2020-12-01
法院:那坡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农润策与被执行人张明强、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那坡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的(2020)桂1026民初88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明强、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以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农润策支付货款及运费共计111324元,案件受理费1263元,合计112587元,并负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589元缴纳至本院。因被执行人张明强、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农润策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工作,查明被执行人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向阳支行账号为20×××90内尚有存款,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冻结了该账户存款114716元,遂于2020年11月25日扣划该账户存款114716元至那坡县人民法院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账号为62×××67的账户内,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判决结果
那坡县人民法院2020年7月30日作出的(2020)桂1026民初884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20)桂1026执344号案以强制执行方式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李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陆春诚
判决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