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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田中山
联系方式:020-38083957
注册时间:2006-11-24
公司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81号1402房
简介:
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燃料油销售(不含成品油);润滑油批发;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成品油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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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安顺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黔0402执1809号         判决日期:2020-12-01         法院: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4民终92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申请执行安顺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1、被执行人安顺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位于安顺市运输路北侧南方大厦商品房X层X号房屋在安顺市西秀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华分社处的抵押登记,并就该房屋为申请执行人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抵押担保金额为435364元;2、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办理完毕位于安顺市运输路北侧南方大厦商品房X层X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3、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以43536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利率,自2017年11月1日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4、由被执行人双倍返还申请执行人已支付的购房款,申请执行人可就该债权依法行使抵押权,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继续偿还;5、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由被执行人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人费用。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本院调查核实,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下: 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税务、不动产、车辆等部门登记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上述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登记。 三、对被执行人启动传统查控,查询情况如下: 1.经向安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经至被执行人所在村(居)调查,该处不清楚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四、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以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予以认可;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2020)黔0402执18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谷幸玲 审判员何坤 审判员张树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宏海 书记员邹瑞(代)
判决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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