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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鹤壁供电公司
国有经营单位(非法人)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苗晓阳
联系方式:0392-3398226
注册时间:2005-10-25
公司地址: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270号
简介:
供电服务;电力工业系统所需金属材料、水泥、木材、化工原料(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销售;电力技术服务,电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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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鹤壁供电公司、鹤壁市颖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6民终739号         判决日期:2020-12-01         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鹤壁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鹤壁供电公司)、鹤壁市颖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颖松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麦香、王昆昆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0)豫061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鹤壁供电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李麦香、王昆昆对鹤壁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李麦香、王昆昆、颖松物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李麦香、王昆昆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电表箱漏水,积水原因是楼外地面高于地下室亮窗,雨水通过地下室亮窗流入地下室,且地下室下水管道脱落断裂形成积水。2.对“配电箱漏水情况持续存在”认定错误,配电箱持续漏水会导致配电箱内线路短路,事发时配电箱工作仍然正常。3.对鹤壁供电公司“事后对配电箱侧缝进行维修”认定错误,事发后鹤壁供电公司为证明配电箱不曾漏水,凿开所称漏水的配电箱体右侧墙壁,发现配电箱右侧墙体内部干燥,没有漏水痕迹,后又将墙体封住,并非进行维修。4.一审判决未查清受害人王文波头部接触了何种带电体,目前证据不能证明受害人王文波头部触电与配电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5.受害人王文波违规私拉乱接是造成损害发生的重要原因,地下室排水是颖松物业公司的责任,颖松物业公司不但提供设施还派员参与,受害人系代为履行颖松物业公司职责遭受损害,颖松物业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6.本案是低压触电,应当由李麦香、王昆昆承担举证责任。一审认定鹤壁供电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排除漏电危险,适用法律错误。 李麦香、王昆昆辩称,1.鹤壁供电公司管理的地下室单元配电箱存在漏电重大风险。鹤壁供电公司是地下室配电箱的安装和管理人,负责管理维护,有证人证明下雨天雨水通过配电箱右侧缝隙进入地下室造成地下室积水,住户多次反映,但鹤壁供电公司未维修。2.地下室单元配电箱漏电是造成受害人王文波电击死亡的原因。地下室配电箱是受害人被电击时唯一带电的设备,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具有因果关系。3.鹤壁供电公司应对其管理的配电箱导致受害人电击死亡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鹤壁供电公司的上诉请求。 颖松物业公司辩称,受害人王文波的死亡原因是触电死亡,鹤壁供电公司是电力所有者和管理者,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不能成立。其上诉理由背离受害人死亡原因,将责任推给颖松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颖松物业公司在案件中没有组织安排受害人抽取地下室积水,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颖松物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颖松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李麦香、王昆昆、鹤壁供电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颖松物业公司对于受害人王文波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1.地下室积水不是颖松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颖松物业公司不负责地下室积水的清理,只负责对地下室进行简单打扫。开发商对涉案地下室还未出售、出租,没有移交给颖松物业公司管理。2.受害人王文波清理地下室积水是该单元住户自发组织的,受害人组织收取了费用,颖松物业公司没有安排受害人抽水,也没有组织和参与地下室积水清理。3.受害人的死亡是因鹤壁供电公司所有、管理的地下室配电箱处漏水导致的触电死亡,与颖松物业公司的服务没有任何关系。 李麦香、王昆昆辩称,1.颖松物业公司对地下室公共区域积水产生的危险有排除的义务和责任。2.受害人王文波是在帮助颖松物业公司清理地下室公共区域积水过程中被电击致死,颖松物业公司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承担20%责任公平公正。请求驳回颖松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 鹤壁供电公司辩称,颖松物业公司所称电表箱漏水、鹤壁供电公司没有及时处理漏水均没有事实依据。颖松物业公司认为受害人王文波死亡和鹤壁供电公司有因果关系的意见不能成立。 李麦香、王昆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鹤壁供电公司、颖松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635214.02元。2.诉讼费由鹤壁供电公司、颖松物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文波于1954年5月20日出生,李麦香与死者王文波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王昆昆。李麦香、王昆昆及王文波系鹤壁市淇滨区金都小区9号楼5单元301住户。 2018年7月25日起,鹤壁市淇滨区连续数日降雨。雨水进入涉案单元楼地下室,造成地下室积水。因地下室配电箱下雨漏水,该小区业主多次打电话向鹤壁供电公司反映,但鹤壁供电公司未及时派人维修。为解决地下室积水问题,王文波收取该单元其他住户费用后,利用小区物业提供的水泵,与物业工作人员冯学山一同对地下室积水进行排水作业。2018年7月27日上午,王文波在金都小区9号楼5单元地下室被物业工作人员冯学山发现,120到现场后确认其已死亡。为查明王文波死因,2018年8月2日,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委托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文波死亡原因进行法医学鉴定,结论为:王文波的死亡原因符合电击致死。 2018年1月1日,颖松物业公司与金都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由颖松物业公司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范围为金都小区院内卫生、绿化、公告路灯、门岗、监控、公共污水井清理(业主室内及地下室下水道不包括在内)、门岗车辆管理。环境卫生管理部分约定颖松物业公司每周清扫两次楼道卫生,保持楼梯、楼宇门、扶手、地下室通道干净卫生无污迹。 鹤壁供电公司负责对涉案小区地下室的配电箱进行维护管理。事发后,鹤壁供电公司对地下室配电箱侧缝进行了维修。 事故发生后,李麦香、王昆昆从鹤壁供电公司暂借支7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各方当事人的过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事故发生前本地区连续数日降雨,造成地下室配电箱漏水,根据李麦香、王昆昆提供的通话记录显示,小区业主在事发前通过拨打维修固话、抢修人员手机的方式多次向鹤壁供电公司反映该情况,鹤壁供电公司作为配电箱的维护管理单位未能派人解决,使得配电箱漏水情况持续存在,导致发生王文波被电击死亡的事故,其过错明显,鹤壁供电公司辩称配电箱不存在漏电情形,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排除漏电危险,故其对王文波被电击死亡的后果应负主要责任,以承担70%的责任为宜。 颖松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对小区地下室积水负有清理义务,而不应由业主自行组织清理。在王文波组织清理过程中,颖松物业公司存在提供水泵并派人参与排水的事实,物业工作人员冯学山与王文波约定事故发生当天的早上继续排水,且颖松物业公司在事发前知道配电箱漏水情况,对此,颖松物业公司对配电箱漏水可能发生的后果负有注意义务,王文波被电击死亡,颖松物业公司应当对王文波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以承担20%的责任为宜。 王文波本人作为小区业主,在地下室积水无人清理的情况下,主动牵头组织进行清理,作为小区的每位业主,遇到此类情况积极主动配合物业公司清理积水,应予鼓励,但应注意个人的人身安全。王文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排水过程中没有尽到一定的注意谨慎义务,故对其死亡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以承担10%的责任为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李麦香、王昆昆主张的损失,由于案件属于发回重审,并非李麦香、王昆昆的因素造成赔偿请求未能实现,故应适用2019年的赔偿标准计算相关损失。1.死亡赔偿金:参照2019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200.97元计算16年,为547215.52元(34200.97元/年×16年);2.丧葬费:参照2019年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4148.04元/年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为32074.02元(64148.04元/年÷12月×6个月),李麦香、王昆昆主张27998.5元,予以支持;3.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酌定为45000元,其中鹤壁供电公司应承担35000元,颖松物业公司应承担10000元;4.鉴定费:根据票据为8000元;5.交通费:根据票据为2000元。以上1-5项共计630214.02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鹤壁供电公司应赔偿374649.81元[(630214.02元-45000元)×70%-70000元+35000元],颖松物业公司应赔偿127042.8元[(630214.02元-45000元)×20%+10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鹤壁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麦香、王昆昆各项损失共计374649.81元;二、颖松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麦香、王昆昆各项损失共计127042.8元;三、驳回李麦香、王昆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52元,由李麦香、王昆昆负担2134元,鹤壁供电公司负担5988元,颖松物业公司负担2030元。 在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查当事人一审提交的有效证据,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审理查明确认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0)豫061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 二、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鹤壁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麦香、王昆昆各项损失共计257607.01元; 三、鹤壁市颖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麦香、王昆昆各项损失共计185564.21元; 四、驳回李麦香、王昆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52元,由李麦香、王昆昆负担3069元,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鹤壁供电公司负担4117元,鹤壁市颖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9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20元,由李麦香、王昆昆负担526元,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鹤壁供电公司负担3553元,鹤壁市颖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84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苗国庆 审判员罗惠莉 审判员甄瑛歌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立平
判决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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