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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关中
联系方式:010-59098567
注册时间:1996-01-18
公司地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558号
简介: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十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十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十四)有价证券投资;(十五)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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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军东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鄂0592民初183号         判决日期:2020-12-01         法院:葛洲坝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军东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郑雄心、牟立萍、人民陪审员杜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军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锦,被告财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钟、刘中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高军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高军东与财务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签订的《劳动关系变动协议》无效,财务公司单方面解除与高军东2006年3月12日签订的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行为。2.判令财务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高军东已在武汉工作两年,却被财务公司诱骗到宜昌金融大楼留守工作。随后财务公司以转让宜昌三处房产为由,于2019年2月17日至2019年3月25日在葛洲坝金利源酒店(810房)、葛洲坝青玉茶楼等地,采取个别谈话威逼利诱先后和其他七位同事签订《劳动关系变动协议》。高军东认为其与财务公司签订《劳动关系变动协议》是在财务公司多次威胁恐吓的情况下签订的,有录音证据,违反法律规定。综上,高军东认为财务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诉至法院。 财务公司辩称,1.关于劳动关系变动协议的效力问题,财务公司认为高军东签署的劳动关系变动协议,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系自愿签署,不存在胁迫;2.高军东与财务公司一致同意劳动关系于2019年3月31日解除,高军东出具了自愿与用人单位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承诺书,财务公司按照《劳动关系变动协议》、《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约定已履行完毕前述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支付了经济补偿,并且协助高军东与新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3.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高军东就劳动争议事项在未经仲裁程序审理完毕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劳动合同违法解除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且本案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高军东原系财务公司员工,从事保安工勤岗位,双方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2006年3月12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后财务公司因宜昌三处房产转让,公司无相应岗位设置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财务公司与高军东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财务公司就劳动关系变动事项、职工安置事项召开了职工大会,提出了安置方案供选择,于2018年12月24日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宜昌市石子××路××号等三处房产处置的职工安置方案。 2019年2月25日,财务公司与高军东签订《劳动关系变动协议》,主要内容有: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3月31日解除,财务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等均至2019年3月31日,高军东需工作至2019年3月31日。双方确认,高军东在财务公司工作期间不存在其它任何劳动争议。高军东原在财务公司的工作年限所对应的经济补偿为297002.17元,该经济补偿于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高军东,该经济补偿包括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相关的全部费用项目。同日,财务公司与高军东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主要内容与上述《劳动关系变动协议》相同。2019年3月1日,财务公司向高军东转账293727.15元,并附言“补偿金”。 2019年3月27日,财务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基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基地管理局)签订《人员安置协议》,财务公司将其位于宜昌市石子××路××号等三处房产转让给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公司批准,由基地管理局接收高军东等七名工勤服务人员并在2019年3月31日前与该等人员签署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新的劳动关系自2019年4月1日起。基地管理局确保该七人继续充实工勤服务岗,确保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在标的资产转让前后基本保持一致,并与七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该七人劳动报酬不低于《财务公司宜昌工勤人员情况表》所示的该等员工对应的2018年度收入标准等事项。该协议附件载明高军东2018年工资收入为146719.64元。 2019年3月29日,高军东与基地管理局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等内容,同时双方约定:(1)自本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高军东劳动报酬不低于其2018年度工资收入标准(具体标准见《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宜昌工勤服务人员安置协议》)。本劳动合同签订满两年后,若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未确定财务公司转让其位于宜昌市石子××路××号等三处房产的最终使用方,高军东继续受雇于基地管理局,其劳动报酬以基地管理局上级单位审核为准。(2)待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定标的资产的最终使用方后,高军东需与基地管理局无条件解除劳动关系,再与资产的最终使用方建立劳动关系。高军东不得因劳动关系的解除以任何形式向基地管理局提出补偿。同日,高军东出具承诺书,承诺系自愿与基地管理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9年4月起至2020年5月期间,基地管理局按月向高军东发放工资。 2020年4月9日,高军东向宜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财务公司继续履行与高军东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委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宜劳人仲定字﹝2020﹞012号决定书,载明:因高军东对财务公司提交的《劳动关系变动协议》的有效性有异议,因该协议为关键性证据,高军东明确将于1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该委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中止高军东与财务公司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宜劳人仲案字﹝2020﹞056号)审理,十五个工作日内高军东未向该委提交法院受理相关证据或待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恢复仲裁审理。2020年4月10日,该委作出宜劳人仲不字﹝2020﹞01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高军东申请撤销其与财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关系变动协议》的申请,以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2020年4月23日,高军东向本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驳回高军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高军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郑雄心 审判员牟立萍 人民陪审员杜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韩傲婕
判决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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