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沈阳第一机床厂> 沈阳第一机床厂裁判文书详情
沈阳第一机床厂
股份制分支机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李绍鹏
联系方式:024-25190886
注册时间:1994-02-04
公司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7甲1号
简介:
金属切削机床,零配件,技术设备,原辅材料进出口业务;机床技术咨询服务;机床技术咨询服务、开发、转让;机床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王孝君与沈阳第一机床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辽0191民初6362号         判决日期:2020-12-01         法院: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孝君与被告沈阳第一机床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孝君、被告沈阳第一机床厂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兴亮、陈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具有劳动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从1996年11月份起向原告支付工资,暂计至2019年10月22日为29616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独生子女费2000元;4.请求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采暖费31032元;5.请求被告为原告补缴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直至双方实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为止。事实及理由:原告于1981年7月起在被告单位工作。1996年11月,因被告单位运营不好,单位领导提出让原告放假回家,并承诺给原告缴纳保险。但2002年起,被告就没给原告缴纳社保,2005年9月起停缴医保。原告从未和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目前原告的劳动关系尚在被告处,导致原告无法缴纳保险。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的单位领导解决工作及保险事宜,但始终未得到有效答复。 被告辩称,我方已于2002年10月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已无劳动关系;当时因我公司经营出现困难,原告放假回家后一直未在我公司工作,被告为原告办理停薪留职,无须支付工资;2002年10月被告与原告解除合同前被告一直在给原告缴纳社保,2002年10月后,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无需发放2002年10月之后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前被告一直在为原告缴纳社保,被告已经履行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义务,原告该主张无事实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自1981年7月份起在被告处从事钳工工作,1996年11月,因被告公司经营出现困难,其为原告办理了停薪留职,后一直未到被告处工作。庭审中,被告表示已于2002年通过报纸公告方式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但原告对此并不知情,直至开庭时即2020年10月9日才得知此事。 2019年10月22日,原告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1996年11月至2019年10月22日期间拖欠工资、独生子女费、采暖费、补缴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直至双方实际解除劳动合同为止。2019年10月22日该委作出沈开劳人仲不字(2019)43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王孝君仲裁结果不服,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王孝君与被告沈阳第一机床厂自1981年7月至2020年10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孝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杜晓红 人民陪审员马英 人民陪审员高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任行
判决日期
2020-12-0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