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海英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新23执恢23号
判决日期:2020-12-01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新疆东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李海英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23民初9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东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300万元(不含执行费及逾期利息),已执行2048742元,未执行10951258元(不含执行费及逾期利息)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海英名下无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其名下的商铺已设定抵押,已被多家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李海英抵押给申请人新疆东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三套商铺已执行完毕,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海英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新疆东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海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于2020年11月11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马宁
审判员赵建生
审判员朱光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郑霞
书记员田艳慧
判决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