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应急管理局、瑞安市顶峰鞋料加工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浙0381行审97号
判决日期:2020-12-01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应急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瑞应急罚〔2019〕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1月2日作出瑞应急罚〔2019〕150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处罚款11000元,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瑞安市顶峰鞋料加工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后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判决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1月2日作出的瑞应急罚〔2019〕150号行政处罚决定,即对被执行人瑞安市顶峰鞋料加工厂处罚款11000元、加处罚款11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林波
审判员黄其宁
审判员张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许彬彬
判决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