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胜淮与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8民初18413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12-01
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胜淮与被申请人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沪0118民初1841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5万元的财产。现张胜淮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吴小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贺欢
书记员贺欢
判决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