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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424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宗标
联系方式:0752-3522258
注册时间:2003-04-10
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长布村
简介:
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工程管理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储能技术服务;电池制造;电池销售;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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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与三亚连洋体育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琼0271执3135号         判决日期:2020-12-01         法院: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连洋体育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琼02民终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三亚连洋体育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潜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000元及利息(以22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2月11日开始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三亚连洋体育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既不报告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江淮牌汽车一辆(2010年购买),因该车下落不明,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李斯宇 审判员王传喜 审判员李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红
判决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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