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某某、张某某、黑水康鑫农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川3228执5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01
法院:黑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
20)川3228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斯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黑水康鑫农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X元。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黑水康鑫农牧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黑水康鑫农牧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
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X年X月X日起至X+1年X月X-1日止,冻结期间资金只出不进,直到冻结金额足额为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廖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梁华
判决日期
2020-12-01